无法证明亲属身份 中国夫妇新加坡争遗产案败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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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证明亲属身份 中国夫妇新加坡争遗产案败诉
2010年03月31日 13: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父亲”回返中国已半个世纪,一对中国夫妇却声称他们在新加坡的哥哥假冒父亲(已故)的身份,霸占了他们所应得的父亲遗产。他们入禀高庭,跟三个堂弟妹争夺已故哥哥的遗产,但被判败诉。

  法官指出,这对夫妇无法证明自己作为合法女儿及养子的身份。即使他们真的是女儿及养子,如今提出索偿也已超过最长12年的时效限制。他们的“父亲”是于1981年在中国过世。

  起诉人夫妇林维聘(56岁,石材出入口贸易加工厂董事)和林玉燕(56岁,家庭主妇),声称他们的哥哥林天相(已故)冒充他们的父亲林逢春(已故)的身份,霸占他们应得的林逢春遗产。

  诉方指出,林天相是林逢春的儿子、林玉燕是女儿,而林维聘自称是林逢春的养子,但又跟林玉燕结婚,因此也是林逢春的女婿。

  两名起诉人来自福建南安市,他们于1971年结婚,育有三名子女。他们声称哥哥林天相在父亲回返中国后冒充父亲的身份,篡夺父亲在公司的股份和资产,使得他们如今无法分得父亲的有关遗产。

  诉方说,林逢春(Lim Hong Choon)又名林文逢和林泽逢,他在1959年左右回中国后长久居留,1981年在福建去世,没有立下遗嘱。

  他们说,父亲去世后,哥哥林天相是亡父在新加坡资产的受托人,而嫂嫂吴春英和三名侄子女则是哥哥过世后的遗产受托人。1983年8月,林天相去世(终年51岁),未留遗嘱,他的妻儿直接或间接成了起诉人亡父的资产托管人。

  他们因此把林天相的三名子女林谋铨(51岁)、林培根(50岁)和林秀美(48岁,家庭主妇)都列为答辩人。林谋铨和林培根是合成发集团董事兼股东,林谋铨也是副董事经理。吴春英(终年51岁)已在1992年7月去世,她的遗产管理人也被列为答辩人。

  高庭法官陈利明30日发表判词,解释他判这对夫妇败诉的原因。

  法官指出,林维聘声称是林逢春的“养子”,林玉燕则声称是“亲生女儿”。他们是以林逢春子女的身份,在无遗嘱继承法令下,要追讨他们指林逢春在本地合伙生意所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

  他们声称,林逢春的股份之后还可在1973年成立的合成发私人有限公司追查得到。该公司现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合成发集团(HUPSteel Limited)。

  陈利明指出,林维聘声称自己五岁时被林逢春领养。他也在庭上出示公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可是,他提呈的两个英文翻译版本却造成一些混乱,分别指他是“养子”(adopted son)和“干儿子”(foster son)。

  辩方指出,诉方没有证据可证明公证书的真实性。根据辩方专家证人指出,即使有关公证书是真的,但由于它没有遵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形式,因此并不是有多大价值的证物。

  林维聘以自己披麻戴孝的照片和母亲墓碑上有他的名字,来证明自己是养子。对此,法官指出,林逢春是在中国过世的,林维聘在他生前照顾他,很有可能负责办理丧事。他可以选择要披麻戴孝。照片无法证明他就是养子。

  至于墓碑上的名字,若他(林维聘)要叫凿墓碑的工人把他的名字刻上去,也没有人会阻止他。除了“干儿子”的身份以外,林维聘无法证明自己是养子。

  林玉燕在索偿书上只声称是林逢春的亲生女儿。法官指出,这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她须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女儿,才能够在无遗嘱继承法令下提出索偿。

  林玉燕生于1953年,可是她的母亲是在1958年才嫁给林逢春。她无法证明自己是林逢春的亲生女儿。即使她是亲生女儿,但是出世时并非合法的孩子。没有证据可显示她的身份在母亲嫁给林逢春后合法化。

  因此,法官指出,林维聘和林玉燕都无法援用无遗嘱继承法令,来追讨他们声称属于亡父的股份。(韩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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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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