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17年丈夫车祸 "非法妻子"丧偶后无法获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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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生活17年丈夫车祸 "非法妻子"丧偶后无法获赔
2009年02月27日 10:00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房山的李女士已经和爱人共同生活了17年,但她却没想到,爱人因车祸意外去世,自己竟不能以妻子的身份获得赔偿。这都是因为两人只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造成的。近日,在房山法院法官的耐心解释下,李女士撤回了索赔的起诉。

  1991年,李女士和秦先生在秦先生农村老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时李女士只有17岁。办了婚礼后,两人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了一起。因为觉得领取结婚证只是一种形式,他们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去年8月,秦先生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不幸身亡。事后经交管部门鉴定,秦先生负主要责任,大客车负次要责任。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后,李女士以秦先生之妻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大客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李女士称自己与秦先生已经结婚17年,双方没有小孩,虽然没有婚姻登记,但她认为应该属于事实婚姻。双方的家人也认为,两人就是夫妻关系,支持李女士去起诉。甚至连李女士居住地的村委会也开具证明,证明两人已共同生活多年,“应属于事实婚姻”。但法官在查阅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发现,李女士与秦先生虽然在1991年举行了婚礼,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李女士仍然不满20岁的法定婚龄,不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事实婚姻的情形。而在李女士到了法定婚龄后,双方也没有到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应视为同居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夫妻的法定权利义务。

  法官耐心向李女士解释了这一点后,李女士撤销了起诉。

  法官释案

  认定“事实婚姻”有前提

  此案法官魏静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只要一方不符合法定婚龄,就不能认定。此案中的李女士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李女士与秦先生生育了子女,李女士还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索赔,然后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请出庭,并管理赔偿金。但此案中双方没有孩子,使李女士无法得到赔偿。

  法官提醒,在双方“结婚不领证”的情形下,一旦发生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或者继承遗产、赔偿等案件时,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王秋实)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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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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