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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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2009年03月06日 10:5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深圳男子文裕章在医院ICU病房探望妻子时,将妻子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同时阻止医护人员对妻子进行救治,导致妻子死亡。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裕章。(3月5日《北京青年报》)

  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关于“杀妻”的动机,先有文裕章有婚外情的传闻,后又传出其父曾切气管插呼吸机但未能保住性命给文裕章留下阴影的说法。而据文裕章供述,他是出于爱妻,不愿意妻子受苦,才采取这种方式对妻子实施“安乐死”。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文裕章“爱妻”就能让妻子速死吗?司法机关的态度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即正如“恨”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一样,“爱”也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文裕章杀妻事件,涉及一个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安乐死,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尊严。“安乐死”一般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必须指出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安乐死”制度,与之相关的死亡标准也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事实上我国在医疗实践和司法实务领域一直坚持心脏死亡标准,并未采用脑死亡说。因此,任何以脑死亡为依据,人为地终止他人生命延续的行为,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其实,在世界领域内,真正接受“安乐死”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并不多见。这一方面源于人们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也因为“安乐死”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即使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地方,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对他人实施“安乐死”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标准,并经过极其严格的法律程序才可以。3月5日,美国华盛顿州有关允许“尊严死”(也称安乐死)的法律正式生效。按照这项名为“尊严死”的新法律,被确诊无法救治且弥留期不足6个月的患者可要求医生为其开具致死药物,但反对该法律的医务人员可以拒绝。要求“尊严死”的患者必须年满18岁,有做决定的能力,同时必须是华盛顿州的居民。此外,患者必须分两次提出口头请求,每次请求相隔15天,而且要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个见证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继承人、看护医生或与患者所住医院有关的人员。由此足以看出世界各地对人的生命都给予了绝对严格的法律保护。

  在此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学术争论不能取代法律制度。“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以脑死亡还是心脏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争议,已持续多年,然而在这些问题上却一直未形成共识,特别是并没有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还不能以任何学术观点作为依据对他人实施“安乐死”,更不能以带有明显个人情感色彩的“爱”或“恨”作为理由和借口提前终止或人为加速他人的死亡。否则,必然造成法律、医学和道德上的严重混乱,公民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保障。

  俊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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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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