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旅游组团合同 旅行社不得拉客"拼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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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修订旅游组团合同 旅行社不得拉客"拼团"
2009年04月30日 09:06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了解到,由于新《旅行社条例》实施在即,广东拟重新修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目前,该合同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广东省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于5月3日前将有关书面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gdlyzj@sina.com)或者传真(020-87513740)的方式反馈到广东省旅游局。

  ●要拼团

  需征得旅客同意

  旧版合同中,旅行社可以将游客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出团,但因转团导致合同责任主体混乱,经常引起游客投诉。新版合同则明确规定,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游客可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整体转让给第三人,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游客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游客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游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广东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所长廖国强表示,拼团是很正常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旅行社都能成团,“这次新的规定就是要让游客清楚地知道转到什么团,而且服务质量是否一样。”他还表示,转团不能增加团费,超出地团费原则上由旅行社承担。

  此外,新合同规定游客可向第三人转让旅游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旧版本中,游客临时有事不能出团,只有取消行程一种解决方式。新版合同明确,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游客可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整体转让给第三人,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退团或取消行程

  双方责任五五分

  据了解,旧版合同规定游客退团最高要承担团费80%的违约金及业务损失费,旅行社取消行程要退回全额团费并最高赔偿团费30%的违约金,对此,游客投诉较多。新版合同规定,因自身原因导致行程取消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业务损失费,违约通知时限以出发前72小时为准(以出发日具体时段起算),72小时以内支付违约金为团费的10%,72小时以上支付违约金为团费的5%。将取消行程的违约方责任统一起来,双方责任对等,同时大幅降低违约金。

  “天数一直是争议比较多的话题,一直以来难以处理,计算起来复杂。”廖国强表示,现在新合同将以天为单位改为以小时为单位,免去了一些短线尤其是省内游的麻烦,因为省内游多数人不会提前一个星期计划,往往都是提前一天或者两天才决定报名。他还表示,以往有游客退团,旅行社跟游客说明产生了费用,比如机票,但是游客自己没有办法查询。新的合同同时规定旅行社业务损失一定要提供证明,法律上按照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由旅行社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避免旅行社收取不合理的业务损失费。

  ●遭遇不可抗力

  分担团费损失可商量

  旧版合同规定不可抗力可免除旅行社违约责任,已发生的费用基本由游客承担。不可抗力是合同的法定免责情形,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不能体现公平。

  因此,新版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主张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具体分担份额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一些出境路线,比如非洲,团费上万,如果要旅行社承担70%到80%的团费,就要考虑经营成本的问题了。”廖国强表示,希望旅行社把协商这项工作提前,发生了什么之后就很不好协调,协调好的往往也是在旅行社在作出很大让步之后,“旅行社和游客都要有风险意识,旅行社有经营风险,游客也有出游风险。”

  ●购物点卖假货

  旅行社要先行赔付

  对于游客在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旧版合同没有规定,但在实际旅游过程中却经常发生此类问题。为此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经游客举证确认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游客提出交涉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不过廖国强表示,如果游客自行外出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则责任与旅行社无关。(记者/蔡华锋实习生/袁喆)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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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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