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日趋明朗 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落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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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娃之争日趋明朗 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落槌
2009年06月01日 09:29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虽然时间的脚步已经迈入2009年6月,但是中国食品饮料巨子娃哈哈集团和欧洲著名的达能集团持续两年之久的诉讼战还在持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至今尚未最后落槌,而各方的关注自然也将继续。

  达娃之争是我国对外开放以来最大的“跨国商业纠纷”之一,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也是一次学习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标志性案例。

  虽然这场被称作“达娃之争”的诉讼大战,在境内和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庭已有数度交锋,但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这个世界知名的权威商事仲裁机构的判决将会为这场纠纷划上句号。

  破裂的“跨国婚姻”

  达能与娃哈哈“结缘”于1996年。金加投资有限公司(由达能亚洲与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达能为控股股东)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五家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从法律结构上来讲,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仅仅是双方以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合资设立了几家中外合资企业,娃哈哈依然保留着法律上的独立性,与达能是对等、平行的关系。

  娃哈哈集团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中成长壮大的知名民营企业,由它的创始人,也是现今的董事长兼CEO宗庆后一手创立,引入国际资本和技术,旨在打造中国饮料业优秀的民族品牌。达娃“联姻”,达能处于控股地位,娃哈哈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并由“经营奇才”宗庆后掌舵,每年实现了高额利润。娃哈哈集团旗下未划入合资范围的其他企业为合资公司代加工,使用娃哈哈品牌。

  但引发这场“跨国婚姻”裂缝的正是合资“身份”关系和商标归属权。

  2006年底,达能以“只有把非合资公司都纳入达能旗下,娃哈哈‘私自’设立的非合资公司才没有违反同业竞争”为理由,要求娃哈哈以40亿元售出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而当时这些非合资企业资产已达56亿元人民币,年利润10.4亿元。娃哈哈拒绝了达能的这个要求。

  由于达娃双方互不让步,争议不断升级,直至爆发一场引人注目的“口水激战”,最终演变了全球范围的法律“诉讼大战”。

  达能于2007年5月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依照当初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是双方发生合同争端时进行仲裁的机构。这种安排,固然是遵循国际惯例、避免东道国的单边保护主义伤害投资者利益,但对娃哈哈一方显然不利。一是对不善于国际性诉讼的中国企业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二是对非英文母语国家的企业制造了一定的诉讼难度。

  与中国的其他企业一样,娃哈哈集团并不深谙国际诉讼之道,但还是选择了坚持走法律途径。可喜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全世界人民对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整个国际司法环境在明显进步。西方的法律天平在对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时更加公正、公平,遵从的是事实证据。

  如何解读禁止同业竞争

  在欧洲商界坐拥佼佼者地位的达能之所以选择诉诸法律,看似有它胜券在握的理由,即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与合资公司同业竞争的违约行为。而在2006年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已发展到了20余家。达能坚持认为这些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损害了达能的商业机会”。

  对于达能的同业竞争指控,娃哈哈方面指出,由于其投资合资公司的四家投资公司,本身都没有生产经营业务,因此也就不可能从事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至于达能所指控的“非合资公司”,娃哈哈更是强调:“娃哈哈这些与达能非合资公司是为达能合资公司代加工而设立的,是达能倡议并完全知晓和认可的”。

  达娃“联姻”当初,娃哈哈集团旗下有10家子公司,达能只选了其中4家合资,而把不被看好的6家公司划在合资公司之外,并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与这6家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协议。这样,合资伊始,其实已形成合资、非合资公司并存的客观局面。

  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后期正是中国饮料行业发展迅速的阶段,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兼任合资公司娃哈哈董事长的宗庆后希望快速投入新产品、扩张规模。但达能方面并不愿继续投资,而面对产能缺口,达能要求娃哈哈寻找代加工厂并认可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事实上,双方纠纷发生之前,包括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在内所有的娃哈哈产品都通过一家合资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都如实披露,并由达能指定的普华永道审计。

  也有观点认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实际上分摊了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达能也可以从中获得相当大的经济利益。毕竟,根据达能“为合资公司找代加工厂”的要求而设立的非合资公司,其设立目的和对合资公司最大的支持是弥补合资公司的产能不足。据了解,在经营模式上,两者的产品都统一使用“娃哈哈”商标,通过合资公司统一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其市场均纳入“娃哈哈”品牌份额。非合资公司同时分摊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合资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完全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

  “问题的另一面”似乎更具说服力:达娃合资公司要比那些非合资公司发展得更快,到2006年达到了39家,而且全年满负荷开工生产。在中方管理下,合资公司每年都超额完成董事会的指标。每个合资项目的年投资回报率都在40%左右。这是足以令同行称羡的“成绩单”了。

  在1996年双方的合资合同中,关于同业竞争的约定主要有两条,对于娃哈哈的约束是“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达能则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而正是对这两个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纠纷最核心的关键所在。娃哈哈认为,达能作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自然应当承担更大的不竞争义务,“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毫无疑问也包括“不与合资公司相竞争”。而达能投资乐百氏等企业,恰恰是与合资公司相竞争,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但达能方面则坚持认为,作为一家在中国实施多元化投资战略的企业,达能不可能接受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约束,它完全有权投资中国的其他饮料企业,但娃哈哈则必须受合同中不竞争条款的限制。

  尽管双方在非合资公司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与合资公司产生竞争等问题上各执一词,但不能否认的是,在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就有6家非合资公司存在这一不争的事实。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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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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