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赔权应拓展 将假一罚一提至假一罚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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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索赔权应拓展 将假一罚一提至假一罚十
2009年06月15日 11:2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刘俊海说,消法修改应确立商家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尊重,消费者的索赔权应进一步拓展,可借鉴《食品安全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

  [刘俊海]比如在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您开着手机,忽然手机响了,说先生要不要购买我们的保险,要不要购买我们的汽车,要不要购买我们某某套餐等等。消费者就感到非常的苦恼,我的电话号码没有告诉别人,怎么别人都知道了。实际上就是有些商家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时,包括在产品保修卡上,有的时候消费者填写一些信息。这些信息搜集以后,它有可能就卖给别人了。还有一些消费者隐私活动,有时候也容易被曝光。

  针对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应当确立商家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尊重,但前提是确立隐私权。隐私权就是未经消费者本人的同意,任何商家和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刺探、窥探、取得出售或者不当的非法使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包括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这样使消费者在当前信息密集、交通便捷、传媒发达的今天享受一片宁静的蓝天。大家在享受生活的透明度的同时,也更加关心自己的安宁度,我认为这也是消费者精神安宁的正常需求,消费者有了这种权利,商家应当给予尊重。

  另外,要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政策贯穿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当中去。比如有的网站推出我们要保留您的意思,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公开,我认为这就很好。如果这个网站真正能做到这点的话,倒是值得企业认真学习的好模式,除了法律对你提出要求,要尊重消费者隐私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特别是要加强一线员工的教育,有些隐私的销售活动不是公司董事会的意见,不是法人代表的意见,可能就是基层分公司一线人员手里弄这些信息,可能就给卖了。我觉得这应该成为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的薄弱环节点,如果一个商家对消费者隐私权不尊重的情况下,那消费者下次就会用脚投票了,而不是用钞票投票了。

  一个受人尊重的企业应该是尊重消费者隐私的企业。所以我个人认为,除了前面谈及的后悔权、隐私权之外,还有一些消费者的权利还可以进一步充实,比如消费者的索赔权。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罚十,我个人觉得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是传统古代文化的产物,过去讲童叟无欺,假一罚十。同时也是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我们是有上限的,因为你给消费者精神上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算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消法第49条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编辑:陈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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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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