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成为婚姻头号杀手 离婚无过错方索赔困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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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成为婚姻头号杀手 离婚无过错方索赔困难
2010年03月17日 13:57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小三”凶猛

  有调查显示婚外情成婚姻“头号杀手”,离婚无过错方索赔困难重重

  今年“三八”妇女节以来,一个段子在坊间流传:2010年新女性标准是“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好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

  “小三”凶猛,成为不少婚姻的头号杀手,让无数“正房”女性愤慨。然而,“敌”在暗,我在明,要斗赢、吓退抓住“小三”不容易;即使不得不放弃婚姻,妻子想令丈夫受到法律惩处,或者追索“精神损失费”,由于举证困难而几乎不可能。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获得者周晓光就建议:要立法“斗小三”。

  困境

  请求损害赔偿面临举证难

  面对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妻子同意离婚,似乎已是一大退让。《婚姻法》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被视为受伤害女性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实际上,大多数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何一退再退,最后一道防线仍难保?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华给出一组数字,去年民一庭审离婚案件432件,都属于二审案件。其中,约50%以上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指称对方有婚外情,但是大多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请求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足一成。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严格,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境,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很难实现,几乎成了“摆设”。

  “索赔”的难点就在于《婚姻法》对赔偿范围规定得太严,同时无过错方搜集的证据往往是无效的。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法律专家分析,法律界定得非常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一般的第三者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稳定的同居,一般有共同的居所。

  显然,无过错方要证明这些需要提供多个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比方说:配偶与第三者的婚纱照、租房合同、同居地物业人员的证明、妇联部门调解书等等,这谈何容易;同时,无过错方去“捉奸”,这是以侵犯对方隐私权为代价的;第三,常见的“一夜情”并不属于法律界定的范围。

  “很多人充其量只能提供配偶与他人多次长时间电话通话记录、配偶与他人拥抱的照片等,这些都不足以证明配偶在外与第三者同居。”张华副庭长说。

  几年前《婚姻法》修订时就存在诸多争议,有法学专家曾建议将婚外性行为纳进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最终没有实现。

  今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建议,“应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一条,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此,大众虽然表示支持,但是认为可行性较低。

  “法律没有办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事需要靠道德去解决。”张华副庭长坦言。“在庭审中,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相互印证的合法证据,我们就一定会支持她(他)。”

  省妇联的法律援助律师陈秋鹏说,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对婚外情的容忍度似乎越来越高,因此法院的审理这类案件也非常慎重。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一方要拿出过硬的证据来举证,以惩处出轨丈夫并进行索赔,难度就非常大。尽管如此,陈律师认为,在审理有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对在财产分配时,大多数还是会对无过错的女方有一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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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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