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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部门通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2003年07月17日 01:03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六日电(记者赵建华)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前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今天提供的消息说,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开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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