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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诉讼时限缩为3个月 可捎口信传人

2003年09月19日 07:59

  中新网9月19日电 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黄松有介绍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切需要抢救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黄松有强调。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据黄松有介绍,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黄松有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简单民事案件开庭不用发传票 可捎口信传唤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采取形式多样的传唤方式更符合简易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我国东部沿海和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沿海地方可以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传唤,而西部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通过逢集遇会时捎话带口信等方式传唤。司法解释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当前广大农村老百姓解决纠纷的特点,便于用简便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另外,随时传唤可以避免传票传唤所产生的距离感,使老百姓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互动更加协调,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的进程。

  不过,黄松有强调,任何形式的方便和快捷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防止简便传唤的滥用。简便传唤由于未采取传票方式,所以如果没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相关证明,不能让当事人承担传票方式传唤的法律后果。

  为了统一和规范简便传唤的后果,司法解释对简便传唤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这就能够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黄松有说。

  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将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防止“人情”等不当干扰,及时公正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一次开庭”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如果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提高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庭审质量。其次,“当庭宣判”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

  “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丝毫不能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黄松有说,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单纯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案件裁判的质量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写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原因而被剥夺和限制。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及边远山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有的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起诉状,有的孤寡老人以及肢体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书写诉状,他们一般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或代理诉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口头诉讼是必要的,是符合我国经济与文化发展实际情况的,也是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必然要求。

  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

  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应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等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这个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这6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根据这6类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解释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考虑到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

  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还把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他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因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常常涉及鉴定等问题,甚至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了结诉讼,费时费力。如果一开始就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缩短获得赔偿的期限,又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至于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黄松有提醒当事人,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新华网)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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