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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窃密案有果 五大焦点激烈庭辩3人一审判有罪

2004年12月08日 07:56

  中新网12月8日电 一度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一案,昨天在深圳有了结果。信息时报报道,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志骏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刘宁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秦学军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以获益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赔偿华为。

  该案不仅仅因为涉及了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厂商华为和最大的小灵通厂商UT斯达康公司这些特殊当事人,更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中国的鲜见,使得双方庭审激辩的内容成为国内首次,也揭开了很多法律难题,留给整个中国立法界和企业界的意义是巨大的。

  案发 华为前员工涉嫌窃密在押近两年

  2001年7月,本案的3名被告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从华为公司辞职。当年11月,3人在上海投资50万元,联合创办了一家名为“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科的企业,主业为制造光传输设备,并先后从华为挖走研发光网络产品的开发人员20余人。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当月中旬,UT斯达康公司宣布收购沪科,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几天之后,华为公司向黑龙江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报案,称沪科销售的产品与华为销售的产品相似,要求佳木斯警方立案调查。当年11月21日深夜3点,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3人拘留,12月18日,佳木斯警方将案件移交至深圳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正式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从拘留开始,3人在押至今天宣判已近两年。

  判决 40页审判书读完被告当庭要上诉

  深圳南山区法院昨日庭审后宣布,三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王志骏、刘宁明知是他人违法获取的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及披露秦学军以盗窃的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昨天宣判会于下午进行,三被告出庭,家属均未到。在法官宣读完长达40页的判决书后,三被告和辩护律师情绪都十分激动,表示不信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 五大焦点激烈庭辩

  在该案昨日整个审理过程中,南山法院抽调了对知识产权颇有研究的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焦点一 华为员工涉嫌篡改物证?

  被告称佳木斯警方在搜查现场出现了与案件无关的人士,证人储某作证称“华为公司的人员在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翠岭派出所内参与清点了从王志骏暂住处扣押的物品,从种种迹象判断,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佳木斯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很可能已经受到污染。”被告律师这样说到。

  对此,法院称储某的证言仅仅是个人推断,与同时在场的三侦查人员所作陈述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认定华为员工实施篡改物品的依据。

  焦点二 产品是否有相似技术信息?

  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有相似技术信息的鉴定报告,将直接关系到到底有没有剽窃存在,对此双方各有一份鉴定报告提交。

  华为产品鉴定的对象物一部分是由杭州市公安机关封存交给公安部,然后由公安部直接委托和送交科技部鉴定,另一部分是由深圳公安机关直接在贝尔和华为公司调取,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专家作鉴定,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召开了鉴定专家会议,除其中一份报告书因没有签名不予认定效力外,其他两份法院均予采信。

  而被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都是律所单方自行提取物品委托鉴定,致使鉴定的物品来源不明,无法验证其真实性,因此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客观,故法院不作为证据采信。

  焦点三 华为产品是否有秘密技术?

  被告称华为M产品中的芯片等器件是由供应商公开销售,电源开关由第三方厂家生产并销售,都是公开可视的,这些技术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虽然核心器件都是在公开销售的产品,但产品各核心器件的选型与组合设计作为整体是非公开的,而且华为的电源开关带有保护框,这种保护式开关在开关厂家的网页上没有公开,也不是业内通常做法,也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些技术信息都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华为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焦点四 同步研发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被告称他们的O(简称)产品率先销售,且在离开华为时M产品还未研发成功,因此是两产品为同步研发,他们的率先成形,对M的产品技术内容不知情。

  法院称华为的M产品已于2001年6月底通过内部评审,说明其各模块选型早已确定,不能以销售的先后来推断产品的研发进度,一个企业对其产品在市场上更新换代的时间并不等同于其新产品研发成功的时间。

  不仅两产品技术信息相似,秦学军的光盘及曾在华为公司工作的原沪科公司员工的硬盘中也记载有与华为公司技术秘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件,结合沪科公司聘用了大量原华为公司研发人员等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他们使用和参照了华为的技术方案。

  焦点五 华为经济损失怎么算?

  法院称,华为的经济损失虽难以计算,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由于被告将技术方案提供给了贝尔公司,由此获得了588万元,应以该笔金额作为华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进程

  2002年11月22日

  秦学军、王志骏、刘宁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2年12月17日

  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03年6月17日

  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批捕。

  2004年5月8日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2004年6月24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开审理此案。

  2004年7月7日~9日

  南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不公开审理此案延期审理。2004年9月20日~22日

  南山区人民法院第三次不公开审理此案延期审理。

  2004年11月12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四次不公开审理此案。

  意义深远 商业秘密鉴定遇法律难题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案庭审中的每个焦点都是法律界面临的新问题和难题,其中双方争论最激烈也是被告最不服的是商业秘密的鉴定,而商业秘密到底如何界定至今还是法律难题。

  就商业秘密的鉴定而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机关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等准入标准。

  黑龙江、吉林、四川等地也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但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目前存在鉴定机构多头,鉴定的效力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问题,导致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治不力。(闫晓光 伍健文)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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