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能否呼吸上新鲜空气?(2)
问:最初对于车内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均是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的,新出台的《指南》与之有何区别?
答:车内环境与室内环境都是对人体健康有重要影响的相对封闭环境。在缺乏车内环境评价及污染控制标准的情况下,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开展车内环境污染情况调查,不失为一种变通方法。
然而,车内空间更小、封闭性更强,人体在车内环境和室内环境的曝露时间不同。车辆所处环境、通风状态、温度等条件都能对车内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内饰材料、内饰工艺过程、粘结剂、密封件等车内物带来的污染种类、作用机理都与室内环境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有显著差异。
《指南》的制定工作中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结合挥发性有机物的毒理特性、乘车人在车内的时间,《指南》在严格限定受检车辆所处状态基础上,规定了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的8项主要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其中,仅有4项污染物是两项标准都包括的。
两项标准对所有污染物浓度规定的曝露时间都不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种类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日均值、年均值等。而依照《方法》,《指南》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实际上是特定温度、湿度等规定检测条件下的16小时污染物累积浓度。
显然,对于乘用车辆生产、改装、使用及其他过程中的车内空气质量评价和污染防控,《指南》和《方法》共同提供的技术依据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问:因车内空气污染引发的纠纷一直不断,但由于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保障。《指南》已于3月1日开始施行,消费者该如何利用这项标准维权?
答:相对于机动车外部环境污染控制法规标准体系,对车内污染的控制从法律法规到技术标准都极为短缺。
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指南》和此前发布的《方法》为评价、控制车内污染提供了技术工具,而不是完整的法律工具。
因此,消费者利用它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将这项标准与相关法律义务结合起来,如将达到该标准写入汽车产品购销协议,使之成为依照《合同法》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对宣称产品达到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
问:由于标准并不具强制性法律效力,在操作上是否会收效甚微?今后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标准的实施?
答: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由其上位法决定。目前,我国针对机动车向环境排放废气和噪声问题制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来自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明确规定,以及对违反标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对,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车内污染控制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指南》也就无法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但是,如果相关方将达到标准纳入汽车销售或维修协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经贸法律,标准对相关方就有了强制约束力。可以说,标准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不是标准本身能决定的,关键看依据什么法律、在什么地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