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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沱牌农产品排污案落幕 罚金超原处罚额数十倍(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27日 09:5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发现及时 现场取证

  2008年8月14日5时,按照国家七部委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榆树市环保局在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境内临江河水质出现异常。

  经过调查发现,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以下简称沱牌榆树公司)将其厂区以前遗留的未处理高浓度废水向外排出。环境执法人员当即通知企业相关人员立即停止排污,并进行了现场取证。

  经检测,企业直接向临江河排放废水达1000多吨。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为COD40928mg/l、NH3-N1450.0mg/l(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COD为100mg/l,NH3-N为15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属于未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排污行为。

  榆树市环保局于当日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沱牌榆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在环境执法人员监督下关闭排污阀,堵住厂区排污总口。

  监察人员告诉记者,沱牌榆树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资格,只是从事经营和销售,正常来讲不应产生污水排放,环境隐患较小。而且,这家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是在下班以后才开始进行的,污水排入水体几个小时后,污染将无法检测。榆树市环保局正是因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检、监察相结合,方才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问题,为及时排查污染源、打击非法排污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严格查处 绝不手软

  2008年8月21日,榆树市环保局对沱牌榆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经审查后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资格,处罚主体应为其母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因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榆树市环保局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处以应缴排污费3倍罚款。2009年5月6日,下达了排污核定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这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排污核定未申请复核、未向环保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行政处罚审批后,2009年5月15日,榆树市环保局对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特别是较为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更是考验着执法者的意志、智慧和耐心。只有锲而不舍、坚持到底,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09年7月13日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榆树市人民政府随后下达了榆府复决字〔2009〕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榆树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于2009年10月19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榆树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维持了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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