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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社科院常纪文:中国对气候变化立法应有紧迫感(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1日 08:4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总量控制制度、低碳标准和交易制度

  建议稿在总则中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低碳标准和交易制度,这充分考虑了中国企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其中指出,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和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将节余的排放配额上市交易。

  政府责任制度

  建议稿提出政府责任制,国家实行气候变化应对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区域减排情况、单位G D P能效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豁免排放配额

  我们提出豁免排放份额措施,除了属于大气污染物质的温室气体外,国家对排放温室气体的重点单位经核定免费给予豁免排放配额。豁免配额的核定应当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排放强度和水平进行。获得豁免排放配额的是排放温室气体的重点单位。此类重点单位主要有电厂、化工厂、冶炼厂等等高耗能企业,这些重点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会得到一定的豁免排放份额,如果企业的生产技术达标,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正常值之内,配额就是免费的。反之如果企业技术不过关,超标排放,就要购买排放配额。以此鼓励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排放。

  销售环节征收碳税

  燃料燃烧是排放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有必要从源头采取经济措施加以控制,如何科学、合理、公平地征收碳税是一个难题。对此,我们建议,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碳税制度,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碳税选在销售环节征收,按照每吨燃料和每度电计征,最终由购买或者消费承担。碳税征收后缴入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水力发电、核能发电和其他清洁能源发电,应当享受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的补贴。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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