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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4)

2013年09月13日 10:4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三、六大实施保障措施

  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政策法规体系,着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为本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多方面保障,确保污染减排工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完善法规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固化确有成效的污染防控措施,注重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交易、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制度设计方面取得新突破,在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研究依法适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研究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二)创新经济政策

  1.发挥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按照“多使用、多付费,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水、电、油等资源类产品消耗定额,研究完善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研究落实国家关于“按照优质优价、排污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的要求,制定引导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经济政策;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的实施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推进全市供热价格统一,逐步理顺供热价格,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采暖;推进瓶装液化气同城同价,建立用户公平负担、鼓励清洁能源应用的价格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扩大采暖用电享受峰谷电价政策范围,鼓励农村使用电采暖,替代原煤散烧。

  2.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制定出台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征收。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完善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研究城市低排放区交通拥堵费征收方案,推广使用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3.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市环保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等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整合能源使用等相关补助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

  (三)强化科技支撑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实施“科技北京”战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科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污染源来源解析及治理技术、细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等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分布式能源、交通节能减排、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家用高效油烟净化、农业氨减排等技术,边研究边应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先进技术。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进行工作调度和督促落实。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分解落实责任

  市政府对本行动计划进行重点任务分解,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制定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2015年对行动计划进行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重点任务。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责,制定本区县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减排项目,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本区县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和排污单位。区县五年行动计划在201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年度措施,实施方案在201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初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环保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消授予环境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三大全民参与行动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快培育首都特色的环境文化,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动员全社会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改善环境、人人行动的新局面。

  (一)企业自律的治污行动

  企业肩负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是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企业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另一方面,政府要搭建平台,鼓励企业深化环保管理,引进先进治污技术,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行业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加强污染治理。建材、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要主动压缩产能、转型升级,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水泥、热力等企业要开展高效脱硝治理,石化、印刷等企业要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

  2.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要求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施工现场道路和裸露地面进行硬化、覆盖,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上路行驶;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进行拆除、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道路开挖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自觉选用低排放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非道路动力机械,采用洗轮机、防尘墩、密闭化施工等新技术、新措施,积极使用环保型涂料、油漆和溶剂。

  3.运输企业。要积极推行绿色运输,主动购置、使用低排放运输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做到节油行驶、达标排放,杜绝遗撒。

  4.环卫企业。要采取道路清扫保洁一体化新工艺,推广应用再生水冲刷道路,提高道路洁净度;杜绝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

  5.餐饮企业。要自觉使用清洁能源,拒绝使用燃煤,杜绝露天烧烤、骑墙烧烤等行为;自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清理烟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6.其他服务业企业。商场、超市、宾馆、休闲度假场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墙面和屋顶绿化、节能改造、夜景照明节电改造、供暖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二)公众自觉的减污行动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以“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为导向,鼓励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1.倡导绿色消费。环保部门要编制《市民绿色消费指南》,鼓励市民做好:绿色饮食,适量烹饪用油,拒绝露天烧烤;绿色家居,选用节能家电、高效照明设备、环保涂料等环保产品;绿色生活,不用散煤,随手关灯、拔插头,减少待机能耗,夏季少用空调多开窗。

  2.鼓励绿色出行。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宣传,鼓励市民自觉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积极参与“无车日”活动,节油驾驶,停车熄火,及时维修保养车辆。

  3.推进环保创建。教育、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环境教育。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引导公众参与建筑节能、绿化美化、原煤散烧替代等工作。

  4.组织公益活动。环保部门要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发挥非政府组织、知名人士和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丰富公众参与的活动形式和载体,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带动更多的市民参与污染防治和减排。

  (三)社会监督的防污行动

  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措施落实。

  1.加强信息公开。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区县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环保部门和企业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2.畅通监督渠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12345、12369、12319、96310等热线电话管理,采取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公众智慧和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

  3.鼓励媒体监督。宣传、环保等部门要支持协助媒体深入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道保护大气环境的典型人物和事迹;科学客观解读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开设专栏、以案说法,报道防治大气污染执法情况,批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警示教育。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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