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撬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杠杆更需技术砝码 (3)

2013年09月24日 15:25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0)

  明确法律规定,推行强制保险

  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举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原总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建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4条,要写入“实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产业、信贷、贸易、保险、证券等经济政策”。

  “为什么要列出来保险?环保部正在启动编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办法,但这个办法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有几个国务院文件的依据,但立法部门说不行。如果环保法里有保险两字,推行强制保险就有了法律依据。”杨朝飞说。

  2013年1月,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昆明市是国内首个对绿色保险进行“强制”的试点城市,昆明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李伟也期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纳入环保法。他说,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规章,其推进存在强制性不足,不参保企业得不到处罚;部分行业还没有企业环境风险划分标准,保险公司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存在保费标准难以确定问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和方法还不健全,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理赔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李伟说,昆明市正积极与工商等部门协商合作,将环境风险较大企业是否投保与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上市环保核查等相“挂钩”。

  抬高污染“成本”,提振参保动力

  “如果汽车撞人后不要赔,可能交强险也不会有人买。”刘群说,目前,我国致污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惩罚力度较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认为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由当地政府埋单,企业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导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刘群期待,能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制度体系,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当发生责任不明污染源导致环境污染损害,或无法根据损害赔偿责任来确定侵害人赔偿责任情况时,可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补偿受害人损失,并赋予补偿基金对真正责任人的追偿权。当发现真正侵权人时,再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文·本报记者 李禾

 

【编辑:宋亚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