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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舍身救亲属后溺亡 是否属见义勇为引网友热议

2011年09月19日 11:54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源:9月12日下午5点30分,江西省抚州市孝桥镇抚河流域,36岁的杨小兰只身救起五个孩子,自己溺水身亡。获救小孩都是亲戚,一个她自己的儿子,三个是她大哥的小孩,另外一个也是亲戚的小孩。她的这种行为还算见义勇为吗?

  记者 陈学超 求证报道 昨天,网友“刘刚在路上”在其微博上发布了这则消息,随后引发网友讨论。对此,多数网友认为,杨小兰此举应当属于见义勇为。

  “紫荆HK”说:“这种事情当然是见义勇为嘛。无论亲疏,能这样付出,且以生命为代价,你敢试不?”“瑟调琴弄”则表示:“当义无反顾的以自己的生命去挽救另一个生命,就是见义勇为。”

  记者查询发现,事发地江西省于2009年12月11日颁布了经当地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该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界定:“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 (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三)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据此,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初明峰指出,杨小兰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几个孩子是经过其父母同意,由杨小兰带到水边玩耍,则杨小兰在法律上对几个孩子有救助义务;如果几个孩子是经由其父母托付给杨小兰照看,而杨小兰则需要对几个未成年的孩子尽到监护义务,因为几个孩子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杨小兰属于偶遇几个孩子落水,并因此下水进行救助,其行为则当毫无争议地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则认为,不论杨小兰的行为属于何种情况,只要她是为了他人(包括亲戚朋友甚至亲人),在他人利益受损或遇到危险需要帮助时出手援助,就是值得社会倡导和赞赏的见义勇为,“这是立法的本意,为的是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10年11月10日,广东湛江市民陈杰葵与其表姐李艮逛街时,表姐的挂袋被抢,陈杰葵冲上去与歹徒搏斗,结果被捅身亡。陈杰葵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同样一度备受争议。当年12月6日,陈杰葵的行为获得湛江市有关部门的认定。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存在救的人是否亲人,无论救谁,只要是英勇地去救人而献身的,都可以认定是见义勇为。(记者 陈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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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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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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