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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儿子冷落自己 老翁临终前60万“家产”赠妹妹

2012年04月14日 14:09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老翁陈松离婚后,前妻与儿子一起过,平时很少往来,他觉得自己受到了儿子的冷落,临终前作出了一个决定:将房子、基金等近60万“家产”赠给两个妹妹。对此,老人的儿子陈涛认为赠与合同无效,将两个姑姑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合同有效。昨天,市五中院披露了此案。

  稀奇 老翁家产赠妹妹

  据了解,陈松出生于1950年,老家为重庆荣昌县。他与前妻邹某于1972年结婚,3年后,他们生下了儿子陈涛。婚后,夫妻俩感情尚可,但也不时为一些琐事吵架,2005年9月26日,陈松与邹某协议离婚。

  2009年4月12日,陈松因病来到新桥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顶枕脑血(脑瘤卒中)、左顶枕室管膜胶质瘤Ⅱ。同年5月11日下午,医生对陈松进行了手术。

  手术不久的2009年5月25日,陈松作出了一个“大胆”决定,与前来医院照顾他的两个妹妹陈娟、陈雪,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这份合同的大致内容是,“陈松于2005年9月26日离婚后,至今未再婚。现决定:位于荣昌县广顺矿区唐家沟村的房屋(建筑面积49.7平方米);某银行开放式基金300000元整;某银行理财(A计划),金额25000元整;邮政储蓄工资卡内全部存款。自愿将上述财产全部赠给陈娟、陈雪共同所有。”

  原因 嫌儿子冷落自己

  据了解,陈松是把自己的所有“家产”拿出来,全赠给了两个妹妹,一共价值近60万元。事后,陈松还委托重庆市公证处对这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照理说,陈松去世后,儿子陈涛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陈松为啥不将遗产留给儿子,而是要赠给两个妹妹呢?据承办法官称,2005年9月26日,陈松协议离婚后,陈涛与邹某一起生活,此后几乎没有来往。

  与邹某离婚不久,陈松又与另一女子结了婚,直到2007年2月27日再次离婚。“父母离婚,陈涛本来就对陈松有些意见,得知父亲又找了个女人就更不满了。于是,父子俩就很少往来了。”法官称,陈松后来认为,儿子很少关心自己,对自己很不好,他没必要在自己“走”后,还将遗产留给儿子。

  维权 儿子告姑姑败诉

  2009年8月,陈松不幸离开人世。很快,陈松将遗产赠给两个妹妹的消息,被儿子陈涛知道了。

  “父亲这样做,也未免太绝情了吧!”陈涛一气之下,将他的两个姑姑陈娟、陈雪一块告上了南岸区法院。陈涛认为,父亲是在脑部患重病的情况下写下的赠与合同,当时父亲的精神状态不正常,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开庭后,陈涛还提出申请,对父亲陈松在2009年5月25日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去年3月,司法鉴定认定,陈松在2009年5月25日时的精神状态基本正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一审认为,赠与合同系承诺合同,陈松与陈娟、陈雪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基于此,法院驳回了陈涛的诉讼请求。

  陈涛不服,提出上诉。市五中院近日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张沁雪)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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