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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救人不属见义勇为遭疑 如当事人证实可认定

2012年09月12日 05: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甘肃小伙儿刘文波在河南省洛阳市凌波沙滩浴场救出溺水女孩后不幸身亡,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下水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此消息在当地媒体刊发后,立刻引发社会广泛质疑。9月11日,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如果能够找到当事人证实刘文波的英雄之举,他肯定属于见义勇为。”

  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下水救人不属于《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适用范围,即使两个被救女孩出面作证,也不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

  河南有关媒体报道还称,河南省目前对见义勇为认定执行的是1998年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的治安灾害做斗争的行为。”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网友“拍砖”,有网友认为是法规太冷漠,也有网友谴责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死守僵化的规定,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

  面对质疑,郑献春表示,虽然河南省目前对见义勇为认定执行依据是1998年的《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早已将认定范围拓宽,下水救人、救火救灾等都属见义勇为。比如在2011年12月举行的表彰会上,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41人“河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其中,14人都属于下水救人。

  据记者了解,今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其中并未要求“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对此,郑献春表示,如果是7月19日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河南会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去执行相关政策。另外,据其透露,目前,河南省公安厅及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已经拟出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不仅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与民政部等部门的《意见》一致,还将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权益保护的力度,有望纳入明年河南省人大立法计划。

  对于刘文波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郑献春称:“目前,刘文波的亲属已经提出申请,由于尚未找到被救者,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还在界定之中。”

  郑献春告诉记者,洛阳市公安局正在计划以手机报等形式,向洛阳市民发布信息,全力寻找两名被救者。

  本报郑州9月11日电 记者 韩俊杰 实习生 张玉甫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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