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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卖肾案"一审宣判 7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2012年11月30日 01:28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少年卖肾案”一审宣判

  7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今天,备受社会关注的“少年卖肾案”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由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区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依法以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等9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伟有期徒刑5年,尹申有期徒刑4年,宋忠于、唐世民、苏开宗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黄龙东、杨峰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黄美、张红杰免予刑事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等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从事非法人体活体肾脏买卖活动,先后联系了肾脏供体、受体、医生、护士、医院等,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28日,利用被告人苏开宗承包的郴州198医院泌尿科手术室,由被告人宋忠于主刀切除了2名供体的肾脏用于移植,其中一名供体王某系未成年人。何伟等人从中获利22万余元,而只付给供体被害人王某2.2万元。(记者 何淼玲 张斌 通讯员 邓红 邓强)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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