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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被人拍照 男子一拳打伤对方左眼

2013年03月18日 10:51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今年20多岁的韩某是海南文昌人,高中毕业后他来到海口打工,成为一家酒店的员工。可就在不久前,他却因为一件琐事与人发生纠纷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记者 刘江浩

  据了解,2012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新温泉公交车站等车时,看到另一位市民在用手机拍照。误以为其用手机对自己进行拍摄,韩某十分不高兴,遂与对方发生争执。双方争执过程中,韩某竟然一拳打向对方左眼。经鉴定,被害人左眼被拳头击伤,致左侧上颌前臂及眶下壁多发粉粹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韩某于2012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并被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对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点评

  故意伤害分为3种情形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事实务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伤害结果多种多样,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钟敏律师指出,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本案中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钟敏律师提醒一些爱冲动的年轻人,遇事不要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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