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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频遭“诈弹”,究责不能软蛋

2013年05月16日 09:2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全国三家航空公司——东航、吉祥航空及深航,频频收到威胁信息。民航局有关人士证实,这些均为虚假威胁信息,警方正在追责。

  近年来,航班“诈弹”频频发生,让公众不得不对此类开大了的“玩笑”,感到担忧与无奈。从以往制造“诈弹”者的理由来看,有些无非是琐事:有的是为了赶上航班故意令其晚点;有的是与航空公司产生矛盾“撒气”;更有甚者,纯粹是闹着玩。

  而一旦遇到恐怖威胁,根据民航管理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而已经起飞的飞机会找距离近的机场进行备降。其损失不可小觑:航空公司须承担停飞和重启的不菲成本,而航班计划也可能被打乱,受损的还有乘客。

  实际上,我国对处罚航班“诈弹”,不乏对应的法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至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此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

  当然,这也与现行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粗陋、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项新增的罪名。刑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其作出细致规范。何为“严重后果”,也没明晰标准。

  所以,要想遏制“诈弹”事件频繁发生,就必须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并完善法规操作性,如对“严重后果”明晰界定。提高了违法成本,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三思而后行。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吴睿鸫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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