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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工友未支付10元报酬 女子诬告其强奸被判入狱

2013年05月22日 09:4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男方未按惯例支付10元报酬

  因与男工友性交后拒绝按惯例支付10元报酬,东莞市凤岗镇的务工女子阳小姐到公安局诬告工友陈某强奸,致使陈某被拘17天。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阳小姐有期徒刑6个月。

  女子称遭工友持刀强奸

  去年11月10日中午,东莞市凤岗镇某家具厂员工阳小姐到派出所报案,称工友陈某强奸了她。阳小姐还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民警称,当日凌晨,陈某持一把水果刀强行在宿舍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阳小姐说,因为害怕被陈某的水果刀伤害,她被侵犯时既没有呼叫,也无反抗。

  由于事关重大,接报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将陈某抓获,并于当日以涉嫌强奸罪对陈某进行刑事拘留。

  不过跷蹊的是,去年11月26日,阳小姐到凤岗派出所投案,称陈某并没有强奸她,而是自己诬告陈某。阳小姐告诉民警,她与陈某同为凤岗镇某家具厂员工。务工期间,两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每次事后陈某均支付10元“报酬”。

  但在去年11月9日晚,阳小姐与陈某在工厂宿舍发生性行为后,陈某发现她正值生理期,便拒绝按惯例支付10元。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因工作问题,陈某又指责阳小姐弄坏了车间的物品,责骂阳小姐,阳小姐非常生气,便计划诬告陈某强奸。

  阳小姐说,当日中午,她从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派出所,谎称陈某持刀强奸了她。民警调查后,次日释放了陈某。

  庭审时,阳小姐承认诬告陈某强奸,原因是陈某没按惯例支付10元报酬和第二天受到其责骂。阳小姐说,自己不清楚法律,一开始以为公安机关只是关陈某一两天,并不知道诬告陈某强奸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女子诬告被判蹲监6个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小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不过阳小姐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依法按自首从轻处罚。由于阳小姐已取得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阳小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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