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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火灾高危单位公众聚集地须公示最大容纳人数

2013年06月13日 11:25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在生产、营业期间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合理确定并公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火灾高危单位

  要在明显位置设置标志

  草案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如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密集场所等。

  是否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已经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并在其区域或者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标志式样由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的第一个年度内,这些单位必须对自身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因扩建、改建或者实施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自身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在生产、营业期间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合理确定并公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由县级政府挂牌督办

  草案中还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属于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的火灾高危单位,县级政府应当制定专项规划。在消防安全改造合格前,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公共应急照明设施、公共消防水池等应急消防设施。医院、学校、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仓库、专用车站、码头等属于火灾高危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许孟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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