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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公婆五年 婆婆欲赠遗产遭亲戚阻挠

2013年06月17日 14:3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案情概况:

  五年前,市民宋女士的丈夫因为车祸而撒手人寰,她的公公婆婆也因突如其来的噩耗而双双病倒。宋女士作为儿媳,并没有因为丈夫的离世而疏远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五年来一直照顾公婆。今年4月初,宋女士的公公因病不治离世,老人遗留下了一些存款。婆婆觉得这些年委屈宋女士了,她没有其他子女,一直将儿媳当亲女儿看待,现在她的身体健康也不是很乐观,于是想把老伴儿留下的遗产都交由宋女士打理。可是她的这一决定遭受到了其他亲戚的非议,他们认为宋女士只是儿媳,她不具有继承权,这些财物不应该由她得到。这件事弄的宋女士颇为苦恼,那么作为丧偶的儿媳,能继承公公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

  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和女婿因为跟公婆以及岳父母不存在血缘关系,仅有姻亲关系,如果其在配偶死后对公婆、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即可算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就具有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本案中宋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照顾有加,且属于唯一赡养人,故她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倘若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但尽了一般赡养义务,那她可以分得遗产吗?《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他们是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能否得到财产也是未知,即使得到遗产也属于“适当”。(记者 王宁宁)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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