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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子与单身女子“长期合租” 妻子报警离婚

2013年06月18日 10: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6月18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妻子不堪忍受其丈夫与单身女子“长期合租”,报警称丈夫嫖娼,并提出离婚。丈夫否认嫖娼,坚称与单身女子仅为合租关系。记者今天从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此案认为,即使没不正当关系,男方也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判决该男子只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0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发现,江某庭审时的陈述与其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并不一致,且江某与刘某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中,关于共租的起始时间、租金承担的陈述也不一致,而江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江某占3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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