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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物损毁再添一笔 3000多年历史原只值50万

2013年06月18日 15:28 来源:大洋网 参与互动(0)

  近日,广州文物保护问题被全国关注。就在6月10日的深夜,原为一纸“缓拆令”保命的民国建筑金陵台、妙高台,一夜之间被开发商夷为平地。不久后的几天,又是一个晚上,萝岗区5座先秦古墓在14日夜间被地铁六号线施工方以钩机挖毁,事件也随即被广州市文广新局定性为“十分严重的破坏文物恶性事件”。

  文物被毁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不由得让人追问:作为拥有22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广州,为何毁坏文物的事故屡禁不止?现行的文保法规是否存在漏洞? 

  3000多年历史文物被毁

  ——怎么罚?

  规定难定性定度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掘古墓葬等罪,还可能处以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然而,如何对责任方进行定性,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判刑,这到目前还很难有定论。”广东省文物局副局长曹劲表示。  这就使得目前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成为业界最大的期待。《文物保护法》自从2002年修订至今,已时隔十年。不少专家都表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无法应对各种复杂条件,与实际情况存在脱节,难以执行,其作用往往还只停留在“指导意义”的层面。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汤国华表示,“《文物保护法》过去主要针对文物贩卖比较多,而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还需要不断探索。”  为确保金陵台、先秦古墓之类的悲剧不再重演,汤国华一直呼吁建立“紧急叫停机制”,给予“暂定古迹”文物待遇,在宣布有效期内不得予以拆除。如此,可保证建筑能经过专家充分的调查评估,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历史文化遗存。

  ——怎么赔?

  破坏文物至多罚50万 VS 拖延工期的巨大成本  省博物馆研究员邓炳权分析,在每一起文物事故的背后,都有发展商或施工单位的一笔“精明账”:“他们或是急于施工,或是担心文物保护会影响工程无法继续下去。他们就算因为破坏文物而受到处理,为此付出的代价还是要远低于拖延工期的成本。”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假如金陵台被顺利评为历史建筑,就意味着开发商必须进行妥协,甚至可能面临被政府回收地皮的风险。为避免发生类似损失,开发商选择在历史建筑名录出台前“先下手为强”,直接将其强拆。开发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过是缴纳拆迁许可证过期的罚款而已。  按照今年5月通过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文物建筑的破坏最高罚款也不过是50万。“即便是按照这个金额罚款,对任何一个施工单位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广东省文物局副局长曹劲坦承,文物破坏的罚款标准可能还不如违章建设。她认为,文物破坏能按照工程总量的百分比进行处罚会更为合理。

  ——怎么护?

  保护需考虑业主经济利益

  自从《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对私人物权作出的规定,对新发现历史建筑的保护增加了难度。由于唯恐获保后会承担过多义务,不少业主对文保的参与显得十分冷淡,有些人甚至还擅自更改或毁坏文物以逃避申报。

  “过去的法规总是一味强调保护,轻视了业主合法的经济权益。我们正在探索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让列入国家保护的私人物业也能得到资金支持,这对刺激他们提高文保意识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曹劲表示。

  事件回顾:

  14日晚,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地铁六号线萝岗车辆段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内的大公山遗址考古工作现场,遭到施工单位挖掘机破坏,数座先秦时期墓葬被推毁。广州地铁公司官方称,施工方是获得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现场工作人员许可才施工的。但这一说法,被研究所考古人员断然否认。

  广州市文广新局表示,事发后该局邀请中山大学、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南越王宫博物馆的三位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评估遗址破坏情况。经专家现场调查评估,确认该遗址分布范围内的来峰岗北坡地块部分区域已被推毁,9个探方全部被推毁,3个探方部分被推毁,5座墓葬全部被推毁。

  根据墓葬形制和已发现的夹砂陶釜、印纹陶片等器物,专家判断上述墓葬年代为先秦时期,对广州先秦历史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据介绍,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于6月1日起在考古勘探确认文物埋藏区域内布设10米×10米考古探方,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并重新对考古工作现场进行了围蔽和标示,截至6月14日,已发现并确认古墓葬18座。

  最新进展:

  据最新消息,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广州地铁的施工都已经停工了,要等到相关部门对事件调查之后结束才会再复工。记者昨天在现场看到,工人已经停止了作业,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也从一个50多人的挖掘队伍也只剩下了5个人在现场看守。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的副队长向记者透露,这个调查大概需要10天。广州市文物部门将会在近期开展一个全市的考古工地和文物保护安全的全面检查工作,希望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要加大全市文物保护力度。另外广东省文物部门也在昨天向全省发出了一个紧急的通报,希望各级部门要加强有效的管理措施,要求在土地招挂拍,建设工程,立项等等这些工作之前,一定要将保护文化安全作为前置条件。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区级、县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的申请,所有人可以向文物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以上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补助的申请,所有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一)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该地块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造成文物损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和生产等过程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造成文物损坏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前破坏现场或者对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要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损毁或者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未按原状修复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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