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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兰州市柴油车将实行符合国IV排放标准

2013年06月18日 16:30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机动车源头控制工作,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昨日上午,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记者了解到,7月1日起,全市将全面实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即国Ⅳ排放标准。凡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将无法进入工信部的新车目录。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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