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最严食品监管制也应有监管问责
6月17日《新京报》报道,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专家们一致认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基于风险和法律原则的监管,要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则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问责制。“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
专家提出的专章问责,很有指导和现实意义。首先,它提高了对监管者的监管意识,让对监管者的心不在焉的监管意识,得到纠正和提升。一直以来,对监管渎职问责和追究刑责,非常稀缺,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多人被问责、引咎辞职、辞职或被免职,却无一人被追究刑责,所以,设立专章问责,将扭转和改变这种态势。
其次,针对食品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疏漏、暗箱操作、营私舞弊,有利益时争着管,没利益时“谁都不管”,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问责条款,让每一个过失、监管失察,都受到立竿见影的制度处罚。食品监管人员应有的紧迫感、危机感以及公共责任感,才能得到激活。
其三,更让行政问责成为常态化的道德文化。行政人员履责时,必须遵守个人道德、行政职业道德、公共组织伦理以及公共政策伦理,否则,就是一种公共道德以及职业道德沦丧,就应该受到当之无愧的行政问责、道德谴责。这样做,是对社会和公共道德的敬畏,更是对食品公共安全责任的道德推动。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食品安全法》既要秉持严惩制假贩假者的精神,又要强调市场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对监管不力者严厉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重典治乱”,保护百姓的餐桌安全。(耿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