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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规定水泥行业工资年增幅不低于5%

2013年06月24日 09:27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21日,大连市水泥行业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全市首个水泥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根据一线生产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平均增长幅度的原则,规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5%。

  目前水泥全行业产品价格大幅降低、经济效益呈下滑趋势,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大连市建设建材工会与市建材行业协会积极磋商后制定了此项规定,全市八大水泥生产企业的6000名员工将从中受益。

  合同将大连市水泥行业划分为11个工种,各工种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从1850元至2000元不等。据悉,在市级水泥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大连各单位还将积极开展二次协商,实际最低工资标准有望更高。(记者 刘大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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