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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析“常回家看看入法”:理应成为公共义务

2013年07月02日 10:39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常回家看看谁保驾护航?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据本报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就此,本版昨日也刊发评论,对“常回家看看”的具体操作提出质疑。对这一话题,大家的议论持续着热度,在赞扬“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前提下,对如何操作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评判

  法律层面的保护

  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老有所养等这些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依然植根于人们的脑海中,赡养父母、善待老人为多数人所接受,而且很多人能够做到。在当今的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又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和高度,为了生活的富裕和自身的自由,人们不得不四处奔波,加上现代人竞争激烈、压力增大,无意中往往使得具有同样需求的老年人遭到忽视。

  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国家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受制于我国经济发展总量和规模,在我国经济还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前提下,这些都注定了我国养老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与紧迫性。我们可以预见的是,我国的养老模式一定也具有中国的特色,要求家庭和社会共同肩负起养老的责任。新法的出台既是在法律层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也是对那些忽视老人的一种提醒或者约束,这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然,新法的出台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这条规定。这个“经常”是指一个多长的时间间隔,这种模糊的提法本身并没有一个可操作性;再比如分开居住的距离也可以有很多种情况,如果相距100公里以内,经常看望还可以办得到,如果相距几百公里甚至更远,那要做到恐怕就有一定难度了,首先时间不允许,有的经济上可能也不一定承受得起。如果新法对与老人相距较远的每年能够给出一定的探亲假期,还有对有些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区别对待,做到再细化一些,更人性化一点岂不更好。(张玉臻)

  提醒

  需要社会各方给力

  现实生活当中,确有少数子女不能很好地尽孝心,即便他们在外面混得非常好,也不能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他们即便时常给老人大笔的钱,但依然无法让老人快乐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法律举措来要求更多公众能够“常回家看看”,可谓是势在必行。孝敬老人,这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有的品质。

  可是,现实生活当中,总有一些人或是以工作忙碌为理由,或是以生活紧张为借口,忽略了对老人的关心与照顾。有些时候,大家总希望等到自己取得更大的成就时衣锦回乡,殊不知,孝心根本容不得等,或许,当我们想要好好照顾老人时,老人的生命已经结束了,这样的话,我们只能留下一生无法弥补的遗憾。

  这些年来,随着我们国家逐渐步入老龄化时代,为了让广大老年朋友能够安享晚年生活,国家推出了诸多爱老惠老政策,如今,又推出相关法律来督促大家“常回家看看”。当然,要想让“常回家看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给力。比如说,对于一个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来说,如果其工作单位不予放假,或者一旦请假之后会扣除大笔薪酬,这就很可能成为“拦路虎”。

  因此,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同时,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举措,特别是对于广大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本着更加人性化的理念,给予“常回家看看”足够的支持。事实上,对于每一位在异乡打拼的人们来说,都有着强烈的思乡之情,也时常惦念着家中的老人,因此,国家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应举措,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收入水平,从而让大家能“常回家看看”。(陈国琴)

  建议

  理应成为公共义务

  首先,做子女应当让“常回家看看”由心动变成行动。很多时候,老人在乎的不是经济上“孝敬”,而是能看到子女幸福平安,能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能让子女陪自己说说话,很朴素很现实。子女们,就多想父母之所想,念父母之所念,少些借口与推脱,生前多照顾,死后少后悔。

  其次,企业、社会团体等,也要将敬老养老纳入自身的责任,从人性化、凝聚人,甚至是推动企业文化的角度出发,将养老当成自身发展的内在推力。事实上,不少的公司企业都开始重视员工孝敬父母的需求,如设立“孝敬父母奖”的,公司参与员工对父母的问候沟通,既让员工父母了解了孩子,又让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应该说是双赢。

  第三,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也应顺应社会养老的普遍要求,完善制度设计,为社会成员创造出更多便利条件。诸如,让探亲假变得清晰可操作起来,给予“回家看看”的机制;将重阳节设为敬老节,倡导社会敬老的氛围;改革养老、医保等跨区域结算的方式,让父母能够到异地与子女团聚,改变精神养老子女“回家”的单向通道。

  此外,要尝试建立“不常回家看看”的防范干预机制。“常回家看看”,对于每个老人来说,因为家庭的情况而不一样,老人的诉求也不一样,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自然,判定“不常回家看看”是否违法,更大程度上来源于老人个体的感受。事实上,“不常回家看看”违法,并不是刻意地追究子女们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维权的第三方,给予必要的干预与提醒,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基层的社区、村等组织,应将其纳入工作责任,尤其是重视空巢老人和家庭贫困老人的关照,帮助老人与子女沟通,把疏忽与懈怠老人可能引发的积怨,化解在平时。(房清江)

  延伸

  折射出孝道焦虑

  “常回家看看”入法,看得见的后果就是儿女不回家看看,老人可以告上法庭,然后子女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家人都法庭上见了,甚至严重者受到法律惩罚了,这一家人还怎么重拾孝道?子女反目成仇,想再回家看看,恐怕也只能带个黑脸,给个冷面。“看看”的机会成了一家人生气吵架的“晚宴”,如此一来这个“回家看看”法,还有多少实际操作的价值?它又怎么可能规范好“回家看看”行为?

  没有“回家看看”法,有人呼吁用法律形式固定孝道,有了“回家看看”法,又有人持否定态度,这让法律如何适从?这其实正反映了网友及百姓的“孝道焦虑”。当传统的四合院或者大宅院或四世同堂式的家庭模式被现代化单元房形式所替代之后,传统礼仪、传统道德、传统孝道都面临着必然的改变。有人既看不惯孝道滑坡少人行孝的现实,又不愿意真正好汤好水天天在父母面前尽孝,然后就有了“回家看看”究竟入法还是入传统孝道的纠结。

  正确的做法是,“常回家看看”法,只适用于那些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而不适用于因工作关系路途遥远而无奈“犯法”的存孝心而无条件尽孝的绝大多数。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应当适应于当时的国情、民情、社情,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真正原因,并非子女真的不愿意待在家中每日晨昏时时伺候老人,而是因为现代社会早已经不具备中国小农经济时代的刻板行孝模式。辛亥革命前之中国,子女每日需要问安,需要经常聆听长辈的教训,但今时社会就不具备基本的问安条件。“常回家看看”在今日之时代,也几乎是一种奢侈品。依法回家看看,硬逼着子女们尽孝,恐怕味道就变了。

  “常回家看看”,政府该做啥?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国策,等于当父母的放弃了多个子女共同奉养的尽孝行为,那么,政府是不是应当承担起另外的孝道并给予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老人,不仅有组织有内容地“常来家看看”,也给所有的老人配套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李振忠)

  三言两语

  ●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一些不足,甚至存在争议,这些都很正常,一部好的法律就是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中来的。

  ——张俊军

  ●从法律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既然即将生效,就应当遵照执行,社会各方都要用行动维护好养老特殊需求的法律底线。

  ——张福东

  ●得有奖惩措施啊!官员有“不考不提拔”,正儿八经下红头文件予以确认,正儿八经以孝来考察干部究竟能不能提拔,那么,平民百姓尽孝了,有没有奖励?

  ——权磊峰

  ●对于为人父母者来说,他们辛辛苦苦操劳一生,只为了子女能够生活得更加幸福,父母亲无怨无悔的付出,从不奢求任何回报,我们必须孝顺,无可置疑。

  ——李维然

  ●列入法律的范畴,主要的意义是为人子女的伦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使尽孝也从单纯的家庭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王涛

  ●老人的精神赡养具有伦理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期待着全社会对待老人有更多的自觉,形成“老吾老及人之老”的社会共识,营造出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

  ——徐飞云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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