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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在导演环境公益“独家”诉讼

2013年07月02日 11:11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将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到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有人将《环保法》称之为“近二十年执法效果最纠结”的中国法律。这话固然有情绪化的色彩,却也隐含了两个不争的事实:一是在唯GDP论的政绩观下,一些地方“污染换发展”并不是传说;二是环保执法掣肘于地方利益,公益诉讼鲜能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法实乃大势所趋。可“独家授权”,却让人读出“别样”味道。

  客观的说,在铺天盖地的质疑与讽刺声中,我们很有必要接受一个现实:修订中的《环保法》单列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未必不是无奈的良善之举。然而,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两天一直在拍胸脯保证“不是垄断、不会权力寻租”,但起底出来的种种内幕,却不能不让人为新法的“偏好”而担心。一是污染大户竟是这一环保组织的“企业成员”。以其会员单位为例,如2008年、2009年,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分别因为排污问题受到处罚;2013年,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被江苏环保厅监控到有超标排放行为。如此“海纳百川”,名副其实吗?二者,一边收钱、一边起诉,脑袋能理性吗?譬如按照其《联合会章程》规定,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需按规定缴纳会费,最高的标准是一届要缴30万,你交钱了,它还会在公益诉讼的时候“下狠手”吗?

  实践证明,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对待会员与非会员企业的污染问题上,确有一些令人浮想联翩的“巧合”。譬如早在2007年1月,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主任廖晓义向该会写信称,由于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金光集团APP中国林浆纸一体化调研报告持有不同意见,决定退去该会理事一职。绿色和平一位负责人则称,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的一些公益诉讼,主要是一些地方小企业,没有涉及一家会员企业。

  即将在新《环保法》中承担公益诉讼中流砥柱作用的“独家单位”,拿不出一件刮骨疗伤姿态的诉讼行为,莫非要等新法“认证”之后再去大刀阔斧?靠搞收费会员制的公益组织来独家提起公益诉讼,起码在逻辑上,这是一件很扯的事情。

  公众最担心的是,本来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主体多元,现在“独家认定”之后,莫不是逼着聪明的企业赶紧去中华环保联合会交“保护费”?(邓海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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