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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 子女称想回家但没时间没钱

2013年07月02日 11:4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

  无锡女子被判经济补偿,两个月得看望老人一次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在昨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昨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修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但在网络上、这条法律的制定充满着巨大的争议。有网友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怎样叫‘常’怎么算‘看’。怎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子女:谁不想常回家,只是没时间没钱

  “谁会不想常回家看看,谁不想多一些时间跟父母呆在一起呢?”谈及昨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市民李先生叹气道。和他一样,采访中,受访市民均向记者表露了同样的想法,也道出了他们的苦衷:时间和经济是最大的障碍。

  李先生来自大理,目前是一家保险公司的普通职员,7年前到昆明上大学,之后留在这座城市工作、安家。算起来,他每年回家的次数只有2~3次,加起来平均不超过半个月。“照这样下去,我父母现在60岁,即便他们还能在世20年,我还能和他们相聚的时间,也只有300天左右了……谁会不想回家,谁不愿意陪在父母身边享福呢?”

  肖女士,来自曲靖沾益,目前供职于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资拿的是计件,请假回家就不能挣钱了。家里条件也不太好,我还是宁愿多挣点钱,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贴补家用。”

  此外,也有人是因为“经济能力有限,回家花销太大”而不能回家。谭先生一家来自昭通市镇雄县,目前在黄土坡附近做工。据其妻胡女士介绍,谭先生已经有将近5年没回家了。“没挣到钱,不知道怎么回去。”谭先生说。而他的工友中,因为收入低,担心回家花销太大而迟迟不能回家的人并不在少数。

  “本来也挺想回家,但是没办法,回不去,也不能总说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无奈。”李先生这样说道。

  父母:只要孩子们好好的就行

  在李先生的母亲眼里,儿子孝顺、懂事,毕业了能留在昆明工作就算是给家里“长脸”了。“只要他在外面顺顺利利、平平安安的,我们就放心了。”昨日,在电话里,李先生的母亲用生硬的普通话说道。

  同样,来自昭通的朱奶奶也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想法。朱奶奶今年75岁,膝下5名子女仅有1个留在她和老伴身边,其余4位均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由于各种原因,孩子们并不能经常回家。“他们在外面也不容易,过好自己的生活就行了。”朱奶奶的女婿曹先生告诉记者,每每打电话回家,二老总会叮嘱他们要过好自己的生活,“总说不要挂念他们。”

  潘女士来自昆明,今年57岁,和丈夫育有一女,而现在,他们能干的女儿已经到美国学习、生活多年,一家三口几乎很难团聚。还好,“现在网络发达了,我们几乎每周都可以视频聊天。”潘女士说,现在条件好了,即便不能“相见”,至少还能打电话,在外面的年轻人还是应该经常打电话回家。

  子女说:

  “照这样下去,我父母现在60岁,即便他们还能在世20年,我还能和他们相聚的时间,也只有300天左右了……谁会不想回家,谁不愿意陪在父母身边享福呢?”

  “工资拿的是计件,请假回家就不能挣钱了。家里条件也不太好,我还是宁愿多挣点钱,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贴补家用。”

  “本来也挺想回家,但是没办法,回不去,也不能总说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无奈。”

  父母说:

  “他们在外面也不容易,过好自己的生活就行了。”

  “只要他在外面顺顺利利、平平安安的,我们就放心了。”

  “现在条件好了,即便不能相见,至少还能打电话,在外面的年轻人还是应该经常打电话回家。”

  观点PK

  疑惑:每月回家几次才不“违法”?

  @广西徐伟律师:对此法律规定我感到很疑惑,每个月回家才算经常看望或问候?换而言之,不够多少次才算违法?如何取证?违法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子女回家看望老人?

  @青龙游子:谁来监督?父母举报儿女没回家?如果出差时间久没回家的算违法么?在外打工没条件经常回家的怎么办?计划生育导致现在一对夫妻养四个甚至八个老人和一个孩子的有多少?有条件谁不想多回家看看?

  支持: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给出方向

  @良田1: 其实这个法在惩恶上也是有作用的。一个是它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给“恶”定义了一个基本的方向。另外在法律的执行上,也可以有所体现,那就是在造成不良后果时,在从重,还是从轻处罚的问题上,给出一个依据和说法。

  @pacc_npv:“不常看望老人违法”这也是一种提醒~

  无奈:对待老人尚需法制强制很杯具

  @那首你最爱的歌谣:把对老人的义务和责任写进立法,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但从另外一个侧面也反应出了国人对待老人尚需法制强制,也是一种杯具。

  @秦岭人家特产:爸妈看到儿女回家看望他们,很高兴,但当明白儿女是因为怕违法受惩罚而回家的时候,老人会怎么样呢?

  建议:能保障人人享有探亲假的权利

  @帅帅的阳仔妈:与之相对应的探亲假必须监督企业落实。如能保障人人享有探亲假的权利,这法才是好法,支持!第一、增加探亲假,企业必须依法执行;第二、每年给予探亲者一定程度一定次数的火车票折扣。老人真的很渴望团圆。

  @x手舞足蹈聊梦想x:强化亲情,注重家庭是对的,但这样立法貌似无法监督且有机可乘。国外的做法是,赡养一个老人,免个税多少,抚养一个孩子,免个税多少,且以家庭为单位纳个税。

  (除署名外):常红浩 成长群

  趋势

  “常回家看看”案件今后会越来越多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无锡市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中新网

  越来越多老人寻求精神慰藉

  据了解,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而云南省老年人口数量已超过500万,2015年将达到600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律师说法

  探亲假、年假若休不着“常回家看看”难执行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律师表示,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子女忽视、冷落老年父母,以及子女不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均属于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要相应的配套执行设施。”彭泽说,对于看望的频率、如何监督等等操作性的问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不合适也不现实,因为用法律硬性规定看望的时间、频率在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执行。

  彭泽律师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探望老年父母的义务,人们可以选择在“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假期中来进行。

  对于探亲假,我国目前没有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的“探亲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方可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对于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最短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最长可以享受15天的年休假。

  “我们的现状是,两类假期的执行情况都不是那么好。即便是公务机关,执行情况也差强人意” 彭泽说。在这两类休假执行情况不乐观的情况下,来讨论“常回家看看”条款,本身就不是很现实。为了保障子女探望老年父母的时间,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作为赡养人的职工探亲休假的权利。遗憾的是,该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探亲休假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这只是法律的一种倡导,做不到也不能算违法。所以没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彭泽说,既然是在法律里规定“应该”做的以及哪些“不得”做的,就是义务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不履性义务就是违法行为。我国的现状是,职工休假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不统一,在这样的情况下,没办法规定惩罚措施。但这确实是法律上一个积极的信号,希望全社会都重视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以后配套的制度完善了,才能慢慢对行为进行强制约束。(曹红蕾)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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