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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常回家看看”法规倡导意义更大些

2013年07月02日 16:4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开始实施,把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尊老进一步法律化,其中,“常回家看看”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自起草阶段就备受争议。新法一出,条文中只有一句“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并没有实施细则,如何定性?如何实施?均是一头雾水。

  市民疑惑:一年回家几次算“经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探亲休假的权利。有市民感慨,“如果能回家,谁不愿意多回去看看呢?但工作压力大,‘常回家看看’只能是挂在嘴上。”

  赵女士2001年来到济南,老家在潍坊,回一趟家坐火车需要四个小时,坐长途汽车需要三个小时,即使是这样,她回家的时间也是屈指可数。“大学的时候,只能是寒暑假回去,全年总共能有三四个月的时间。后来工作了,放短假如果回家,时间一半都会浪费在路上,所以只有春节或者十一回一次家,全年只有十天能在家陪陪父母”。和很多人一样,赵女士无法界定“经常”到底需要多经常,“以我现在的情况,我觉得一个月回家一次,就是很经常了,可是父母总是希望我时刻陪着他们才最好。”而且,父母真的会因为子女不经常回家而起诉吗?“我父母还是很理解我的,虽然我不经常回家,但他们会来济南看我,即使我不打电话,他们也会给我打电话”,赵女士觉得“常回家看看”依然还是一个道德概念。

  我省现状:老人空巢率达70%以上

  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提供了一组数据,目前,山东省内60岁以上老年人人数已达1682.26万,与此同时,全省的空巢率已经高达70%以上,在全国范围内排在前几位。省老龄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曾经在一次入户抽样调查过程中,某小区的一栋楼内26家住户,竟然没有一个老人的子女在身边,而且空巢的情况城市比农村更为严重。

  而老人希望子女回家的频率,也是因人而异,省老龄委的工作人员说:“北京的相关学者曾经做过一次调研,最后得出的数据是,多数老人的心理预期是在半年一次。但这只是一部分群体的平均值,并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各方说法

  省老龄委:只是倡导性规定

  省老龄委的工作人员指出,对于不“常回家看看”就是违反法律的说法是不恰当的,“规定中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现阶段,只能属于一项倡导性的规定。而且法律原文中用的是‘应当’,这并不等同于‘必须’,起到的是一种提醒和督促的作用,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效力。”

  虽然约束力有限,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写入法律却树立了一个法律标杆,“对于现在两三亿的打工者来说,从现实的角度,也只能算是从法律上起到了一种倡导性的作用。如果有的人真的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经常回家,也不能定性为就是违法了。法律目前这么规定,只是代表全社会应该这么做,但受经济、文化层次的限制,估计只有少数人可以做到。”

  律师:实施细则还需摸索

  记者就新法咨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的赵金一律师,他说,因为“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已经写入了法律,父母完全可以依法告子女不回家,“但现在法律中的规定也很模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很有难度的。”

  赵律师指出,法律的成熟需要多个层次,“法律的第一步是要提高人的法律意识,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这样规定算是道德调解和法律调解的一种重叠,把尊老用法律来约束,算是法制社会发展的一个进步。如果要真正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摸索,等待产生具体的实施细则。”(记者 陈心如)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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