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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伤害频发:“疏于照料”成抹不掉的影子

2013年07月05日 16:0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孩子的离去,对一个家庭来说,常常意味着灭顶之灾。但在这些事故背后,似乎总能看到“疏于照料”的影子。这个时候,该反思、该指责的不仅仅是孩子的父母,全社会有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有没有做到尽善尽美?

  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权利

  家长们或许该停下来想一想,这些客观理由,能否成为对孩子疏于照料的借口?我们总觉得逐日奔波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但一旦孩子出事,这些奔波还有何意义?

  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有网友感叹,不照看父母违法,不看管孩子违法不?

  同日,央视评论员白岩松在《新闻1+1》栏目中,针对接连发生的幼童坠楼事件表示,希望能用法律教一教年轻的父母怎么样做父母,“让孩子起诉父母,听上去残酷,但我还真的盼着有这样的案例,因为为了孩子。”通常看来,追究发生意外的孩子父母的责任,并不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这与在伤口上撒盐无异。因为,他们本身已经面临着悲痛,此时需要的是劝慰,而不应是责备。与此同时,在家长看来,对儿童的疏于照料可能有许多苦衷或理由,是迫于无奈。比如,为了生计,工作太忙,与孩子分居两地等。

  但是,家长们或许该停下来想一想,这些客观理由,能否成为对孩子疏于照料的借口?我们总觉得逐日奔波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但一旦孩子出事,这些奔波还有何意义?

  有专家指出,在我国,家长习惯了为自己的孩子做主,实际上,父母们忽视了孩子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按照专家的说法,这11项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身心自由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受教育权、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休息娱乐权、继承权、独立财产权。

  什么是“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不满16周岁的孩子有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权利———这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一种权利。

  追责是为了更好的提醒

  追责的目的,并不是在于在意外发生之后,指责父母的失职,而是为了提醒,为了让戴上“紧箍咒”的家长们平时加强警惕,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维护孩子的利益。

  2001年,一部有关中美家庭文化差异的电影《刮痧》引发国人热议。在电影中,华裔男主人公许大同,将幼子丹尼斯独自一人留在家中,导致丹尼斯不慎摔伤,这成为法庭剥夺许大同对儿子监护权的重要罪状之一。

  争议的焦点在于,把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是不是父母监护不力的表现。在中国父母看来,这其实是很普遍、正常的一件事,但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属违法行为。

  在我国,对监护不力的父母追责,同样有法可依。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有违法情节的,依法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不过,一个现实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实施15年来,几乎没有出现过因父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实例和报道,而在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监护人因儿童受伤害而被追究责任的,也屈指可数。

  这其中,有观念的问题,也有法律的问题。有法律专家指出,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规定了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如果不履行的话要承担责任,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实施性的条款。

  追责的目的,并不是在于在意外发生之后,指责父母的失职,而是为了提醒,为了让戴上“紧箍咒”的家长们平时加强警惕,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维护孩子的利益。

  保护孩子不只是父母的事

  社会应当构建一张“安全网”来保障幼儿的权利。比如,对孩子的监护,除了父母之外,孩子所在的街道居委会应当有报告机制进行监管,配套的还应有社工组织、法律援助组织,如果孩子的权利受到损害,会在第一时间着手处理,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渐改变,许多家庭已由过去的数代同堂变成3口之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留守儿童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于是,父母往往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孩子,或者将孩子托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管,但由于年迈或者精力有限,有些老人连自身的安全问题都无法保证,更谈不上有能力监管孩子不受意外伤害。

  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社会、政府,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父母,是保证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当这道防线失守或失效的情况下,后续防线应该及时“补上”。

  比如,在南京两名女童饿死事件中,孩子的父亲锒铛入狱,作为唯一监护人的母亲则是吸毒者,不具有抚养女童的能力和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区、政府是否应提前介入,撤销女童母亲的监护人权利。

  曾经有专家指出,社会应当构建一张“安全网”来保障幼儿的权利。比如,对孩子的监护,除了父母之外,孩子所在的街道居委会应当有报告机制进行监管,配套的还应有社工组织、法律援助组织,如果孩子的权利受到损害,会在第一时间着手处理,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记者 高家涛 王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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