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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遇尴尬 不少人探亲假“不敢休”

2013年07月05日 16:3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原标题:“常回家看看”遭遇尴尬——国务院颁布探亲假30余年 不少人声称休不起不敢休

  “不常回家看看将被认定违法。”7月1日,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人们将“常回家看看”期冀于“探亲假”。然而,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探亲假”已实施32年,许多人对此却表示:“不知道、不敢休、休不起”。相关专家认为,此类休假条例“有法可依”,却难“执法必严”。同时,法律强制力不应过多干涉道德,致使刚性条文存在诸多争论。

  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正式公布,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然而,这一项规定在多年的实施中早已大大地失去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别说探亲假了,我连产假都不敢多休,就怕休息的时间长了,自己的位子就被别人顶替了。”老家湖北宜昌的张英女士在杭州某私营企业工作多年,谈起所谓的“探亲假”,她无奈地表示,沿海城市竞争压力大,许多人竞争一个岗位,真的不敢休息。

  浙江杭州某食品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高远对此也深有感触,他表示:如今的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员工休息,谁来接替他的工作呢?

  “在公司里,每人每月都有固定的任务量,这些任务量又直接与工资挂钩。如果请了20天的探亲假回家,势必影响任务量的完成。”高远说,即使有了探亲假,很多员工也会主动放弃,因为很少有人会减少工资来换取假期。

  颁布多年的“探亲假”在实际中遭遇了“不知道、不敢休、休不起”的尴尬,企业也叹肩负巨大压力。对此现状,相关法律专家对这些法律条文也持有保留态度。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苏全生律师就表示,除了国家相关法律出台的探亲假,还有“路程假”、“陪产假”等假期,均为在职职工可享受的合法假期,而很多假期在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问题。

  “《劳动法》中的诸多假期,在实施过程中,职工的权利与企业的利益一般很难平衡,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苏全生表示。

  与此同时,苏全生也认为,诸多法律条文的出台,不应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制约道德。“刚性的法律条文出台后,如有违法势必受到惩罚。然而,企业、个人违反这些条例后,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惩罚措施,导致了‘有法可依’却难‘执法必严’。” (宗欣)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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