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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门诊慢性病限额提高至1.5万元

2013年07月05日 17:3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完善门诊统筹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已于7月1日正式实行,主要涉及普通门诊统筹双向转诊、门诊慢性病管理等方面的政策,门诊慢性病限额提高至1.5万元。

  参保人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参保人未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疗费,根据《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签约医疗机构年度人头定额指标。

  对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规定的少见慢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经批准,可视为门诊慢性病种,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门诊慢性病补助办法予以补助。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在超出限额时,确因病情需要继续就医购药的,可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增加限额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确认后,确定其中一家签约单位就医,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实行联网结算,1.5万元以上的,应在门诊慢性病大病历中详细记载就医用药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年底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记者 崔洋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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