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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奔驰卖给丈夫老板 对方开18个月不给车款

2013年07月10日 11:0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刘某的奔驰轿车卖给了丈夫所在公司的老板,可对方开了18个月却迟迟不给车款,而且还不说买也不说不买,就是占着轿车不返还。一气之下,刘某将丈夫公司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使用费。7月9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东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最终判定公司老板需要按日赔偿使用费26万余元。

  奔驰开了18个月 老板不给钱

  2011年3月14日,市民刘某购买了一辆奔驰S350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刘某的丈夫齐某在沈阳某电气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为鼓励全国各地销售商,免费向销售商提供轿车使用。公司老板看到齐某家的奔驰轿车后,产生了购买意向,双方约定购车价格为50万元。

  2011年3月24日,刘某将车卖给了丈夫所在的公司,可对方既没有和刘某签协议,也没有给付购车款。

  2011年9月28日,公司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齐某草拟了车辆买卖协议三份,但因为价钱等原因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买卖协议。

  因为检车这辆车开回了沈阳。检车时,刘某发现该车有四起交通违章。为消除违章记录,刘某垫付了700元违章罚款。刘某多次来公司索要车辆或购车款未果,于是便来到东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付车辆使用费38万余元,汽车折旧费10万元,汽车维修费9.9万元及汽车违章驾驶罚款。

  损失咋赔 法院:参照租车价

  公司辩解称,齐某想以该车抵账的形式要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我们找人看过该车市场评估价仅为20余万元,公司也多次要求齐某将车取走,可对方迟迟没有来取。

  2012年9月20日,经法院调解,公司将奔驰轿车返还给了刘某。经法院委托,经市场评估,这辆奔驰轿车18个月日使用费评估价值为37.9万余元。

  法院认为,评估报告书参考与车辆使用最相近的行业标准对涉案车辆日使用费进行价值评估,符合公平原则。

  车不能白用 赔26万元使用费

  东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以车辆转让为目的,促使刘某自愿将车辆交付给公司形成占有的事实,客观上已造成刘某对其所有的车辆使用利益的丧失及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

  根据涉案车辆由公司长期占有使用、车辆主要用于公司奖励公司销售人员的使用用途、公司交付使用的地域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民事责任,给付刘某的车辆使用费为265580元。记者 王立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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