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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听证会:代表激辩强制尸检等医患纠纷难题

2013年07月25日 09: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应当’尸检不能等同于‘必须’尸检,这一规定无上位法依据,也可能引发医疗纠纷之外的矛盾。”

  “尸检是探明死因的必要途径,是依法调解或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也是推动医学科学发展的手段之一。”

  ……

  7月23日8时30分,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在武汉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听取各方意见。

  16名来自不同阶层的普通群众被遴选为听证陈述人,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28岁。在长达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中,16名陈述人围绕医疗纠纷死因不明是否要进行强制尸检、是否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起主责、医患双方钻政策法规空子等问题进行了观点陈述。

  尸检是强制还是委托?

  处理医患纠纷,最头疼的莫过于确定纠纷起因,尤其是有患者死亡的情况。

  对此,草案第16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我建议,对这一款的内容进行修改。把‘应当’改为‘一般应当’,把‘签字见证’的规定删除。”湖北省鄂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余子悦第一个发言。

  余子悦认为,草案该条规定将“应当尸检”等同于“强制尸检”,于法无据,有侵权之嫌,实际中也操作不了,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听证陈述人、湖北省襄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建敏也认为,草案不宜规定强制尸检。“应当允许患者不尸检,我们国家也没有规定强制尸检。尸检必须征得家属同意,而且须是书面同意才行。”她建议。

  在李建敏看来,医疗机构不能参与患者尸体的强制处置,须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我们处理的几百起医疗纠纷中,但凡有医疗机构参与处置患者尸体的,医患双方都产生了肢体冲突。”她说。

  陈新山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从事了多年的法医学尸检工作。在他眼里,尸检是将死因弄清楚的科学方法。

  “要查明患者死亡原因,不能靠凭空推测,我们现在很多医患纠纷调解,往往没弄清楚死亡原因就赔偿,为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埋下了祸根。”陈新山建议,草案增加“应尽早进行尸检,一般应在48小时内”的规定。

  湖北省卫生厅是草案的起草者。听证会上,该厅副厅长张瑜回应说,目前医学诊疗技术还在进一步发展中,也面临着很多困惑;尸检是认识疾病的最好办法,赞同在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作为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专家组成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尸检到底是强制还是委托进行,立法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尊严、权利与宗教信仰等,应谨慎。

  医调委能否包打天下?

  近年来,针对征地拆迁、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涉及专业问题的矛盾纠纷领域,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专业性第三方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其中之一。

  对此,湖北省的草案设专章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作出详尽规定,同时在总则部分“鼓励调解优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从事了多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李建敏认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过程中,医调委的权限不能无限扩大。“医调委本身就是一个民间组织,它不具有行政权,也没有司法权,不能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都压在它身上,不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就形同虚设了。”她说。

  王辉代表认为,医调委作为专业调委会的一种,其调解医疗纠纷的客观依据主要来自专家库,但这种依据要有统一的标准作为保障,不然就有可能让专家意见流于形式。

  拥有律师与医师双重身份的张敏认为,医调委的定位应当是医患双方矛盾的缓冲带,起到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作用。

  秦前红教授认为,医调委毕竟只是人民调解组织,它面临着保证“第三方”独立性及权威性等现实问题,并不具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最终要由司法机关保证医疗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理。

  作为提案人代表,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聂利军介绍说,目前全省市(州)县两级已成立了220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共受理纠纷3049件,发挥了应有作用。

  “但客观地说,医调委不可能包打天下,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治理。医调委的工作应当把握两个原则,积极主动介入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聂利军表示。

  医患钻法规空子怎么办?

  为了使医疗纠纷得到合法、合理解决,有效制止“医闹”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参与医疗纠纷,草案在附则中规定: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与医患纠纷相关的人员。

  “我认为,草案还应进一步明确‘其他与医患纠纷相关的人员’,比如要求其提供社区居委会等提供的身份证明,从根本上杜绝医闹专业班子。”来自武汉市协和医院的王建强代表建议。

  曾建红代表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杜绝专业医闹,他赞同草案进一步明确患者近亲属的范围,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为准。

  听证会上,今年78岁的老人梁在金是湖北省林业科学院的退休职工。他说,作为一名普通患者,其实没有人愿意去搞“医闹”,这只是个别现象,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就可以了;草案应更多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患者,毕竟在医学方面他们不是太懂,院方处于强势地位。

  “草案对患方的规定可以说是滴水不漏,但对院方约束太少,必须考虑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医患纠纷,很多是由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机械执行法律法规甚至袒护院方所导致。”来自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的黄雪晴律师说。她曾多次接待医疗纠纷信访群众。

  黄雪晴建议,草案应当增加对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条款,从源头上杜绝医疗纠纷产生的土壤。

  令武汉市青山区医调委首席调解员夏小安困惑的问题是,医疗机构钻了政策法规空子谁来管?他说,草案规定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的应当纳入调解,武汉此前已有规定,超过1万元的必须走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但有些医院“忽悠”患者,将索赔金额压制在1万元以内,这已成了“潜规则”;有时,医调委没调下来的案子,过阵子一问,医院说摆平了,至于赔了多少钱,没人知道。

  对此,张瑜坦承,医疗机构钻政策法规空子的现象,不只武汉有,全省也普遍存在;根据此次政府立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教育、监管乃至处罚。

  11时55分,立法听证会主持人、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表示,将根据听证规则汇总研究各位陈述人的意见,并及时修改完善立法草案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听证会结束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费德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会的16位陈述人突破了此前所提交观点的范围,结合自身专业实际提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真正参与到了政府立法过程中,以后还将适时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政府立法。见习记者刘志月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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