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快递员上门派件被狗咬伤 索赔两万元精神损失费

2013年07月25日 18:0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快递员陈某上门派件,不想却被收件公司的狗咬伤,收件公司不但不赔偿还否认狗是公司所养。小陈一怒之下,将收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两万余元。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媒体披露,因为收件公司对该致伤事故不存主观恶意,陈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已被驳回。

  今年1月,在东莞塘厦做快递员的陈某把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在2012年11月2日晚到该公司派件时被其养的狗咬伤,其间他让该公司支付医疗费被拒。

  陈某表示,被狗咬伤后,致使他精神创伤、记忆力衰退,因此起诉该公司索赔医疗费300元、2012年11月3日至23日期间误工费42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电子公司表示其并没有养狗,至陈某起诉才知晓他被狗咬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庭审中,陈某提供手写确认书一份,里面提到黄某某确认陈某确实被电子公司的狗咬伤,而黄是该公司的股东。但该电子公司认为陈某提供的手写确认书并非其股东黄某某出具,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主张是电子公司所养的狗将其咬伤,并提供手写确认书、企业机读档案资料为证,显示该公司股东黄某某对案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确认。电子公司否认该手写确认书是黄某某出具,但却未提供黄某某的证词或其他相应的反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对陈某关于被该公司的狗咬伤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电子公司作为致伤动物的饲养人,应全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6.6元。

  关于陈某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陈某被狗咬伤后已及时接种了狂犬疫苗,暂无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后果”,且电子公司对案涉致伤事故不存在主观恶意,陈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

【编辑:贾龙】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