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伤入院 医院治死赔11万元
2013年07月26日 10:46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老人因摔伤进入医院治疗,住院34天后死亡,医院在此过程中存在治疗过失行为,被判担责75%。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陈某的孩子)等人110896.88元。
女子陈某因摔跤致左髋肿痛活动受限3天,于2011年5月16日住院治疗,医院为她做了手术,不久后陈某死亡。原告万某等人认为,由于被告医院为陈某所做的手术完全失败,导致她术后活动受限,感染了霉菌,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致使陈某死亡,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185568.92元。
经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医院对患者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陈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程度(原因力大小)评定为75%。 另查明:患者陈某共住院34天,医疗费53706.42元。
东湖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医院对患者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万健 刘媛 记者 汪清林)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