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限高24米
2013年07月26日 13:22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批准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保护内容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街区等九大项,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8米。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闽江南岸应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违反规定的建筑物,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依法进行整治。
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标志,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1万元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对单位并处5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5万元罚款。 (记者 郑昭)
【编辑: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