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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尊严死 利弊权衡当基于现实语境

2013年07月31日 08:55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不久前,北京已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协会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7月30日《京华时报》)

  大限将至时,是竭力救治,还是放弃生命维持措施?这有时是个难题:治吧,或许违背了患者意愿,对身处生命末期的个体来说,插管、上呼吸机等延命救治,或能短暂延长生命,可存活未必有质量,甚至是徒增痛苦;不治,子女或被斥之为“不孝”,似乎也背离了生命至上的伦理规则。

  在此情境下,“尊严死”备受争议在所难免。它主张在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停止延命医疗,让挽救无望的患者在清醒意识下,自行选择离世方式。它既是尊重患者临终选择权,意在呵护其尊严,也能避免医疗资源浪费。

  据专家揣测,我国近1/3危重病人抢救是无谓的。这并非否定对生命“不抛弃,不放弃”的人本价值,而是基于生存意义与现实效果的实用考量。也正因如此,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凌峰提议,尽早制定“自然死亡法案”,将“生前预嘱”纳入医改议事日程。

  应该说,提倡“尊严死”,不乏他山之石:在美国,35个州已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让患者“我的死亡我做主”,或许不失为良方:既能让患者“体面地离开”,也能减轻其家庭的医疗负担。

  可在时下,“尊严死”也会面临伦理困境与法律尴尬。就伦理层面而言,放弃延命治疗,俨然跟“有一分希望,就该尽百分努力”的医治观念相悖。它难逃诘问:如果患者是虑及医疗成本,担心花费而放弃治疗,这是否有违生命伦理?它又会否助推被迫“拒医”,为医疗救济缺失提供依据?而法律,也未明文诠释该概念。

  看上去,摒弃“不惜一切代价延长生命”的做法,似显冷漠。可实质上,这并不是简单的物质计量,还关乎对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

  当然,“尊严死”确实难以跳脱伦理困境:比如说,“尊严死”可能造成医疗不作为;“生前遗嘱”或许囿于其时的医疗水平,忽略了医学发展对生命挽救的影响等。在现实执行中,它也有赖于医疗机构的准确诊断、明细告知。

  对“尊严死”的利弊权衡,因思考维度的差异,难免会有不同说法。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个案判断上,它不能停留于抽象的逻辑演绎,而应基于具体语境去考虑:比如“停止救治”的抉择初衷,现有的医疗条件等。实质上,它不是关乎死亡方式的孤立命题,还牵涉到临终关怀措施的完善。也只有结合具体语境,讨论“尊严死”才更具公共价值。(佘宗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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