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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定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2013年07月31日 13:5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昨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记者 刘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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