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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预防腐败立法助推反腐走向深入

2013年07月31日 14:4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应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在预防腐败地方性立法方面率先迈出新步伐。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社会热点话题都作出了规定。二审已获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同样对公众关注的防腐败热点和焦点问题都有明晰的规定和措施,如“裸官”不得任正职、社区合作企业也要纳入防腐范围等。

  反腐倡廉应教育、预防和惩治三管齐下,多年前人们已对此形成广泛共识。事实上,在人们的认知中,预防腐败之于反腐败的重要性在不断强化,而预防腐败的工作实践也在不断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因此,探索预防腐败立法,是理固宜然,势所必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反腐倡廉。预防腐败就是根据出现的腐败现象和内在逻辑,通过制度建设铲除腐败可能生成的土壤和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同类腐败现象的发生。反腐败之所以陷入“割韭菜”式困境,其弊不在于“割韭菜”,而在于只专注于“割韭菜”,而不致力于消除“韭菜”得以存活的外部条件,所以会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忧。就像社会普遍关注的“裸官”现象,如果只是冒出来一个打掉一个,而不是通过制度规范阻止“裸官”担任重要岗位,那么,即使问题暴露出来的“裸官”得到惩处,其造成的重大损失恐怕也难以挽回。从这个角度看,预防腐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过,倘若只注重从制度上加以防范而忽略惩处腐败,同样失之于偏枯,甚至是一种有害的倾向。这首先是因为再有远见的预防,也不可能穷尽一切腐败的可能性,而且腐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也在不断发展;其次,即使法律规定堪称完备,也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这从那些已在国家层面确立预防腐败法律地位的国家,腐败依然做不到根绝就不难看出。因此,预防与惩治只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预防腐败这一手硬不硬,最重要的衡量标尺是看相关条例能不能得到落实,并且能不能根据落实情况加以相应处置。比如,预防腐败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在某个时段报告上一年度若干重大事项,如果不及时报告会怎样、报告不完整会如何、不如实报告又会有什么后果,都要有相应的硬性规定,事实上,这样做也是一种“预防”。可以说,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有时候,人们似乎不假思索地把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手中没有权力的人自然也可以反腐,但只有权力的介入,反腐才能在制度框架中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应当赋予监督预防腐败条例执行、捍卫预防腐败制度的主体以充分的权力。

  汕头、珠海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应当对其他地方产生激励示范效应。这不仅因为各地都普遍面临反腐败的艰巨任务,更因为预防腐败的立法实践愈丰富,就愈能获取预防腐败的普遍性经验,从而普遍地推动反腐败走向深入。或许,如下提示并不多余:预防腐败的重任绝不是一个或几个主体便能担负,在反腐败的所有环节和整个进程中,都离不开权力部门之外的监督力量,预防腐败也不例外。 (滕朝阳 北京青年评论家)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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