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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追求婚姻自由离家出走 老父母求见被拒之门外

2013年08月06日 14:11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两年前,长沙市民李女士的女儿为追求婚姻自由离家出走,这两年来没有一个电话一声问候,更没有赡养老人;前不久当李女士辗转得知女儿住处赶去相见时,却被女儿拒之门外。

  “难道她心里就没有生她育她二十多年的父母?我要到法院去告她!”昨日,李女士致电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里泣不成声。

  【母亲哭诉】

  分离两年多女儿拒绝相见

  “我寻找女儿已经两年多了,一直杳无音讯,近来才得知她原来早已结婚生子。难道她心里就没有生她育她20多年的父母?我们将来老了还有什么依靠?我想去法院告她,可以吗?

  昨日,长沙市民李女士告诉12348热线律师,由于身体原因,她将近40岁才生下一个爱女,高龄得子,夫妻两人对女儿疼爱有加、百依百顺。转眼就到了女儿谈婚论嫁的年龄,李女士和丈夫对女儿选择对象更是慎之又慎,“可女儿跟我们的想法偏离很大,她私下找了一个在长沙务工的外地人,收入不高,工作也不稳定。”已过花甲之年,靠着退休金过日子的夫妇俩对此表示反对。遭到父母的反对后,倔强的女儿在2年前离开了家,2年多来一直避而不见——没有电话、没有问候、更别说赡养费。

  经过多方打听,今年7月,李女士无意中在女儿的高中同学那里了解到女儿现在的住址。“我听了消息后高兴极了,马上去找女儿。”这个时候,李女士才发现女儿已经结婚生子,更意外的是,“女儿不念我们的养育之恩,拒绝见我!”看到含辛茹苦养育大的孩子和自己形同陌路,李女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希望法律能帮助她找回这份亲情。

  【律师提醒】

  “精神赡养”已纳入法律范畴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戴长征告诉李女士,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该法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李女士与女儿的赡养与照顾纠纷,戴长征表示,李女士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

  “但亲人间的情感终究无法用一纸判决来衡量和约束,用法律修复亲情仅是一种尝试和期待。在精神领域,道德约束应该更胜于法律约束,所以应该反思的是子女,因为今天的义务就是明天的权利。”戴长征说。(记者 李广军)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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