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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城市的人文风景更有个性

2013年08月07日 09:2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有一回,采访耶鲁大学的经济学教授陈志武,才下榻到酒店的他,坐在豪华的五星级酒店大堂咖啡座里,首先对我感慨的,就是每次回到中国的大城市,总觉得每个城市都差不多,金碧辉煌得太相似,看不出来任何的城市性格。去过台湾就爱上台北和台南小镇的我,对这番话是甚有同感的。

  在广东,相对于深圳,广州算是有历史的城市了,但很多人仍然会觉得除了刻意为之的小蛮腰,广州标识也不显著。那么,广州的历史感以及这座城市的性格哪去了呢?看看前段时间的“金陵台”事件和红砖厂争议,或许可以发现,这个城市的人们,正在意识到她的问题。

  近日,《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广州市法制办和市规划局专门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规划建筑界专家以及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代表等应邀参加座谈,提出了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譬如,历史建筑规定需“建成50年以上”是否过严?此外,政府鼓励活化利用历史建筑的同时如何保证建筑不受破坏?还有,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仅仅处以罚款是否不够?

  有与会者提出,50年太长,应该把时间标准降到30年。其实,这只是个非常具体的技术问题,更为核心的,还是各方的利益博弈如何与这座城市的“风韵犹存”能够相容甚至双赢互利,如果缺乏这一核心问题的考虑,那么,具体时间长短标准的改变只是外围的一厢情愿,核心利益攸关者未必愿意买账。

  什么是核心的利益攸关者呢?首先是产权所有者,其次是对地块觊觎已久的地区政府和开发商,一旦拆迁获益大大大于保护下来的获益,那么,毫无疑问,产权所有者和地区政府、开发商将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一旦决策和行动,外围的呼吁将显得极为无力。

  短期内,恐怕难以改变土地财政的依赖模式,那么,还有什么办法使得非文物的历史建筑不会面临着被快速摧毁的尴尬呢?说它们尴尬,就在于被定位为“非文物”,于法理上,没有文物保护的强制性,其间的操作空间非常大,也就是说,这些属于可拆可不拆的建筑物,在一个城市里,容易遭遇完全不同的命运。在不同人的眼里,恐怕也将得到不同的待遇,部分人视为珍宝,部分人觉得纯属鸡肋,拆了将更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城市的人文风景,靠谁来决策它该不该留,也就成为了公共决策当中的一项难题,要兼顾各方利益并非易事:既要兼顾公共舆论,又要听取专家意见,还要协调所有者与地区财政的利益,罔顾哪一方的声音,都可能面临指责。

  广州目前的做法是展开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尤其是媒体广泛报道有助于决策过程的信息透明,但也要警惕忽略利益协调机制的强大惯性,避免经由舆论放大之后决策上的仓促。

  更为稳妥的办法是,政府应当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者或周边建筑群的居民,在活化历史建筑方面发挥更大能动性,当事人及地区政府有无强大的动力去维护这些建筑,将是决定性的作用。

  什么是社区营造?从事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参与讨论的议事者,或许可以向去台湾考察夜市的城管学习,去台湾看看那里丰富的社区营造工作。我时常惊讶于一个那么不起眼的小村落,经由社区居民和文化名人、知名学者的联合经营,竟然可以生出那样独特的文化景致,并相应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其中最为宝贵的经验就是,重视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符号,以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将它们再现出来。

  可以说,只有让居民切实感受到经过社区营造之后历史建筑的生机,既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那么,保护非文物历史建筑的能量,才能在社区居民身上焕发出来。(彭晓芸)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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