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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遭路过3男猥亵”当事人主动找警方澄清

2013年08月07日 16:2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微博截图

  7月30日,青岛网民“青岛的吃货”转载了一组疑似“醉酒女子遭路过的3男子轮流猥亵”的照片,引发了众多网民的热议和担忧。对此,8月7日,青岛警方向“求真”栏目记者介绍,网传“女子遭路过3男子猥亵”不属实,4名当事人系同事。目前,这4名当事人已经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澄清情况。

  “姿势暧昧”引误解

  本网“求真”栏目记者发现,该组图片并非“青岛的吃货”本人拍摄,而是从其他网民那转载来的。目前,该组图片的始发者已经删除了原微博。7月29日,另一网民也转载了9张现场图片,并附有文字说明:“青岛奥帆情人坝。女人,千万别烂醉如泥,否则~~看图。”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实为同事醉酒搀扶

  8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青岛公安”发布微博回应称,网传青岛醉酒女子遭路过3男子猥亵不属实。8月6日,市南公安分局奥帆中心派出所接到青岛某公司职员王女士(网传图片中女子)报称,该于7月27日晚与公司3名男同事在奥帆中心酒吧饮酒,离开时醉酒倒地,同事搀扶过程被他人拍到并在网上误传,3名男同事已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警方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

  网民“青岛的吃货”也已将原微博删除,并于8月6日和7日发了多条微博澄清称,最近青岛醉酒女一事以“青岛公安”辟谣为准,照片非本人拍摄。

  “求真”栏目记者向青岛警方了解到,网传“青岛醉酒女子遭3男子猥亵”事件中,在警方尚未找到当事人核实情况前,当事人已经主动到派出所反应情况,直到当事人看到网上消息并到所反映情况之前一直未接到报警。当事人现要求追究拍照和发图上网人的责任,目前正在调查中。

  相关法律小常识

  【侮辱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名誉权】《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刘燕如)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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