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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签生前预嘱“尊严死” 律师称有法律风险

2013年08月15日 08:4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78岁老人要签“生前预嘱”,“器械维持的生命没有意义”

  ■医生:摘病人呼吸机与杀人无异;律师:执行“生前预嘱”有法律风险

  本报“生前预嘱”稿一经见报,一石激起千层“痛”,读者几乎“一边倒”地认同“尊严死”,甚至有不少老人想马上填写“生前预嘱”。也有读者认为,既然能自然待死,也可以选择安乐死,笑着离开不更美吗?但在各类专家眼中,源于西方的“生前预嘱”不符合中国传统观念,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今后如何发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故事

  她是肿瘤患者,立遗嘱拒绝手术

  58岁的习女士认同“生前预嘱”,她觉得人生很不容易,很想平平静静没有痛苦地离开:不用呼吸机、喂食管,甚至连急救都不要!

  2010年底,习女士因发高烧去了医院。心内科医生说是肺炎,输了10天液却不见好转。换了多家医院重新检查,这才知道她体内有肿瘤,医生建议做手术。

  当时,医生告诉她,如果做手术大概存活期可以达3年,如果不做手术,或许只有半年。习女士不愿浪费人力财力,更反感在自己的身体上“动刀子”,所以决定放弃手术:宁可快乐地活半年,也不痛苦地活3年。为此,习女士立了一个遗嘱,拒绝一切手术、绝不在身上“动刀子”。遗嘱一式3份,自己留一份,给丈夫、女儿各一份。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后,家人表示尊重她的想法。

  起初习女士定期检查肿瘤情况,后来见没什么变化,她索性也不去检查了。时至今日,习女士觉得身体状况依旧不错。

  他难忍病痛 从医院大楼顶层跳下

  唐女士今年62岁,她赞成生前预嘱,主要是想减轻独生儿子的压力。自从十几年前看过一篇关于安乐死的报道后,唐女士就下定决心,一旦自己到了那种地步就只求速死,拒绝没有意义的治疗。她多次跟儿子谈起自己的想法,看到关于生前预嘱的报道后,唐女士打算说服儿子。

  另外,一个小伙子因难忍病痛而跳楼的事儿,也给了她很大的触动。唐女士的朋友李先生有个儿子,几年前得了直肠癌,当时才30多岁。早期症状不明显,发现时就必须要进行手术了。手术与术后放化疗折磨着小李,在加上病房里到处都是因疼痛而嘶吼的声音,小李的精神压力很大。他对父亲说想放弃治疗,但父亲一直鼓励他坚持下去,还给他讲了很多癌症治愈的病例。

  但是,在第三次手术之后,小李或许是不堪忍受疼痛,或许不愿再让父母为高额医药费而奔波发愁,在一个晚上,独自走上了医院大楼的顶层,义无反顾地跳了下去。

  他们见了太多病痛,决定要写预嘱

  寇大妈78岁,老伴80岁,老两口当了一辈子医生。面对死亡,他们看得很淡,并跟子女交待了后事:要树葬,不开追悼会。他们希望能签署一份生前预嘱,到时没有痛苦地离去。

  寇大妈的哥哥就是肺癌,确诊时已经骨转移。骨转移患者在晚上疼痛非常厉害,整晚整晚地呻吟。到了后期,虽然用上了止疼药和部分麻醉药,但难以减轻痛苦。四个多月之后,老人在一天的凌晨时分逝去了。寇大妈说,哥哥早就签署了捐献遗体的协议,去世第二天遗体直接被送到医院,没有追悼会,没有花圈。

  退休前,寇大妈在B超室工作过多年。曾经一位老太太得了癌症,已经骨转移,做B超时躺下、起身都很困难,疼痛就更不用说了。她的老伴见到妻子如此痛苦,心疼地掉下了眼泪。

  寇大妈觉得,生命要有质量,虽然她已78岁高龄,现在每天还为上中学的孙女做午饭,对家庭、社会还是有贡献的。但如果到了生命终点,依靠器械来维持的生命,已经失去了意义,“多活几天少活几天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他们老两口非常希望签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生前预嘱,更希望孩子们尊重自己的意愿。

  观点

  省三院重症医学科主任董士民:

  撤掉病人的呼吸机与杀人无异

  省三院重症医学科主任董士民,在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工作多年。病人走到生命尽头,家属对于“治还是不治”的艰难抉择,董士民见到过很多。他认为,生前预嘱说起来容易,真要执行起来会非常难。

  董士民介绍,在病人无法为自己做主的情况下,如何治疗,医生要尊重病人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意见。

  实际情况是,对于危重病人,多数家属都会要求医生尽全力救治。在病人年龄很大、受病痛折磨时间很长,或者实在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时,有的家属也会提出放弃治疗。“放弃治疗并不难,一些危重病人,拔掉呼吸机的管子,或者关掉电源,一两分钟内就会停止呼吸。”董士民说,问题的关键是,谁去拔掉呼吸机的管子?即便家属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医生、护士也不会动手撤掉呼吸机,因为这与杀人无异。事关亲人的生死,病人家属虽有这种意愿,但谁也下不了手。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从医学角度,把病人的情况告知家属,比如是否还会苏醒,依靠器械还能维持多长时间等等。家属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后,如果决定放弃治疗,医生通常会建议其出院。出院时可以使用简易呼吸器,出院后再发生什么事就与医院无关了。

  他认为,医学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多年前没有抢救价值的病人,在有了呼吸机以后就有了抢救价值。在抢救危重病人的过程中,医院会积累很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以后都可以用到其他患者身上。一些新的医疗设备,可能只帮助某位患者延长了几天的生命,但从长远来看,这在医学上就是一个突破,以后也许会对其他患者有更大的帮助。因此董士民认为,对患者尽全力地抢救,并不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相反推动了医学的发展。

  省胸科医院王医生:

  “尊严死”可以缓解医患关系

  很赞成有尊严的死亡。王医生觉得,当一个病人病入膏肓时,各脏器都已经衰竭,已经没有办法再创造任何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如果继续治疗,只是在浪费财力和家人的精力,浪费国家的资源。应该为国家和自己的小家省钱,这也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另外也可以缓解医患关系。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

  签“生前预嘱”不违法,执行起来有法律风险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表示,在中国,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状态下,预先设定处分自己生命权的情形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谚,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范畴内订立“生前预嘱”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生前预嘱”的实际执行人,在执行嘱托的过程当中,却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法还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警告、停止执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何判断患者面临病危情形,是该执行行为人要求“尊严死”的生前预嘱,还是该执行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职业要求,在目前法律面临真空地带的情况下,对“生前预嘱”这一新鲜事物,应当谨慎为之。

  河北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中心主任、伦理学教授刘云章:

  中国人看重亲情恐难接受

  生前预嘱执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难度。生前预嘱是西方国家的产物,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深厚,非常看重亲情,很多人对生前预嘱恐怕难以接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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