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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商局:宾馆房间摆放收费物品需经客人同意

2013年08月15日 10:11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未征得客人同意,就在宾馆客房内摆放收费用品,宾馆业主如此举动涉嫌侵权违法。 8月14日,记者在省工商局引导规范宾馆 (酒店)服务业经营行为解读会获悉,工商部门将在年内规范引导此类行为。

  方便面、火腿肠、袜子、安全套……在我省一些宾馆客房内,经常能看到这些收费物品。省工商部门表示,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明确告知客人的情况下,宾馆业主就擅自摆放这些物品,侵犯了客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省工商部门提醒宾馆(酒店)经营业者,房间内如果摆放收费物品,首先要征得客人同意。在此前提下,要向客人提供收费物品的名称、数量、收费标准,帮助客人核对物品数量。同时,要告知客人并与客人约定,如果出现物品包装拆开、损坏、淋湿等情况,客人需要支付费用。如果客人拒绝约定,宾馆(酒店)必须撤掉收费物品。(记者 朱忠鹤)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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