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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单不标里程 消费者权益或受损

2013年08月15日 10:37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日前,记者拍摄的深圳高速。深圳商报记者 廖万育 摄

  高速公路收费单不标里程

  初步调查显示不标里程为普遍现象,律师认为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8月上旬,本报记者驾车从深圳出发,经河源、梅州,进入福建龙岩、漳州,至厦门停留后返回,全程约1500余公里。记者注意到,粤闽两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开具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全部不标明汽车实际行驶公路里程。法律界人士认为,高速公路企业存在故意隐瞒票据重要信息的行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粤闽两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均表示重视此问题,会反映至上级主管机关。

图为高速公路收费票据。

  票据信息无里程记录

  回到深圳后,记者将所有的票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一个结论:不论广东还是福建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开给驾车者的通行费票据或通用机打发票,都没有列明汽车行驶高速公路里程数。

  在这些票据中,深圳清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开具的机打发票最简单,从荷坳到布龙收费站全程水官高速的收费12元,此外还有打印时间。对驾车者或高速公路消费者没有多少意义的“工号”没有漏掉,而跟消费者关系密切的公路里程数却“无意地”被忽略了。

  广东、福建省的其他高速公路路段票据也同样省略了相关里程信息。

  与商业惯例大不相同

  在商业社会里,作为一种交易记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票据、发票被广泛使用。

  “否则,交易信息就是不完全的。”广东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对此深有感触。他说,消费者应该对消费数量、商品单价、总金额三大项信息充分知情,这样的市场对于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双方才公平。“现在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里程信息缺失,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在这种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评估某省、某条高速公路消费的性价比。”

  为什么一向精打细算的高速公路公司,都不约而同地不对消费者公开行驶里程呢?本报记者12日致电广东省交通厅、福建省交通厅、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就此问题请教。

  广东省交通厅收费处一位姓刘的科长说,过去也受理过这方面的投诉,广东省人大代表也建议高速公路发票里增加里程数一项。她说,会向有关方面了解这一情况,并把记者提出的问题向领导反映。

  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接受消费者投诉的侯女士表示,一旦公布里程数,驾车者会发现差别,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不宜公布。另外,增加票据项目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经过他们研究同意。

  福建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处票据科负责人李女士对本报记者说,从龙岩到漳州、从漳州到厦门,各路段根据成本不同,收费从每公里0.50元至0.65元不等,一段路一个价。

  李女士说,在发票上增加里程数的建议虽然好,但票据上的项目多了,打印时间就会增加,从而影响汽车过关。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深高速客服中心的贺先生。(深圳商报记者 傅盛宁)

  粤闽两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开具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全部不标明汽车实际行驶公路里程。法律界人士认为,高速公路企业存在故意隐瞒票据重要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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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不知不觉中权益受损

  记者致电询问浙江、天津、广西、四川等地的驾车朋友,他们表示,他们过去收到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均无里程信息。记者初步判断:这一现象为全国高速公路系统的“行规”。

  记者查阅《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正)》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等有关法规,没有发现对票据项目的详细规定。

  金焰律师认为,目前通行全国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在设计中都有意无意地遗漏关键信息项。金焰律师认为,高速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必须披露里程信息,这只能说法律制度不完善而被经营企业钻了空子。发达国家的法律对公共收费事项事无巨细均有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罚措施,以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故意损害。这值得中国借鉴。

  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票据的内容规定中包含了“数量”这一项。

  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邹立云认为,通行费票据没有里程这一项,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对于高速公路企业来说,并非不能,而是不愿。既然给汽车通行计费,肯定是根据里程计算的,因此也一定能向消费者公开通行里程。何况,现在高速公路的信息已经全国联网,里程计算可自动完成。如不公开,则有可能构成商业欺诈,而使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权益受损。这种情况应当改变。(深圳商报记者傅盛宁)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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